未如实告知身体状况有过错 但保险公司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
老人“带病投保” 法院支持获赔
在购买保险一年后,武大爷因患癌症住院治疗,但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武大爷属“带病投保”,因此拒绝理赔。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定武大爷确实系“带病投保”,但保险公司在知情后没有及时解约,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武大爷26.7万余元的保额。
虽然武大爷胜诉,但并不意味着他在投保中没有过错。法学专家表示,老年人由于年事已高,常会患有基础性疾病,这些事实在投保时务必要向保险公司一一说明,否则不仅会无法获赔,已缴纳的保费也可能不予退还。
案例
儿子给老人投保业务员代签合同
2017年,武先生因为要给儿子购买保险,便开始打听了解投保情况。通过朋友介绍,他与北京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取得了联系,详细询问之后,武先生认为该公司值得信赖,便在给自己儿子购买保险的同时也为父亲武大爷投保了重疾险、寿险和商业医疗险三款保险。
由于武先生在天津工作,是异地投保,他始终没有与业务员见过面,都是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投保事宜。保险合同也是业务员通过电话询问后帮忙代签的,声明告知事项也均为业务员代为填写。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武大爷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则由保险公司按保额理赔。
去年3月,武大爷被检查出下咽恶性肿瘤(即喉癌),由于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武大爷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总额为27万元的三份保单。
保险公司认定恶意投保拒绝理赔
但武大爷提交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作出了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且表示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也都不予退还。
保险公司之所以拒保,是因为他们经过调查发现,武大爷在投保前几天就已因患脑梗死、脑基底瘤住院治疗。而在投保时,武先生隐瞒了父亲的健康状况,并未如实告知。而武大爷患病的情况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用。
对于武先生所述的合同代签问题,保险公司称原则上公司不允许业务员代签合同,为了防止出现代签,针对每笔保单公司都会安排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电话回访。
而在公司进行电话回访时,武先生并没有对健康告知的内容提出反对,并称保单是其亲笔书写。保险公司认为,武先生始终隐瞒父亲的健康情况,这种行为属于恶意投保,因此决定拒绝理赔。
投保人是否尽了告知义务引发争议
在涉案保单的客户信息告知部分,是否患有脑部及脊髓疾病是投保人需要提供的信息之一,如果告知信息不属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业务员没问过我父亲的身体情况,只说了保险是多少钱。”武先生表示,业务员并没有按照合同及附件询问,由于父亲一直由弟弟照顾,在投保时他确实不清楚父亲竟住过院。而他在投保一年后主动告知了父亲的情况,还将病历邮寄给了保险公司。
在武先生邮寄病历后,保险公司曾与他通话核实。在电话中,武先生说明了父亲“带病投保”的情况,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将要解除合同。但一个月后,保险公司仍然继续扣划保费,并没有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武先生表示,这种情况应该视为保险公司已经知情,并愿意继续承保。
但保险公司表示,虽然合同解除的事由已经出现,但公司一直没有取得查阅相关病案的授权,无法完成举证,解除权也就无法行使。在合同没有解除时,公司仍需按合同扣划保费。
保险公司因“躺在权利上睡觉”而败诉
本案主审法官石景山法院刘丽媛表示,关于投保前的告知事项,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询问告知模式,即由保险人进行询问,投保人针对询问的问题进行告知。
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及电话回访两种方式,对投保人进行了健康告知事项的询问,可以视为保险公司尽到了询问义务,而武先生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然而,刘丽媛法官表示,在得知武大爷系带病投保后,保险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躺在权利上睡觉”,没有及时行使法定解除权。在投保时,武先生已经签订了授权保险公司查阅病案资料的确认书,但保险公司仍选择继续扣划保费,这导致其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综合全案证据,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武大爷三份保单共计26.7万余元的保额。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现象
常有老人患病后才想到寻求保险保障
保险公司在推出保险产品前,必然会对产品的收益与费率进行精算,并确定该产品的适用范围,如对投保人设定年龄、身体状况、职业风险等限制。
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逐渐减退,患有一种或多种基础性疾病的情况较为常见,这会让保险公司理赔风险增加。而一些老年人由于年轻时没有机会投保或保险意识不强,导致在患上疾病后才想到寻求保险的保障。
虽然本案中保险公司接受了法院的判决,但这种“带病投保”的行为,对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而言,都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针对老年人的需求,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了针对性的产品。不过,虽然一些险种甚至允许患有“三高”的老人或高龄老人投保,但相比于普通险种,这些保险普遍存在保障范围小、保费偏高、保额较低等特点。虽然放宽了投保限制,不过如果老人患有允许投保疾病列表以外的病症,仍需履行如实陈述的义务。
说法
老人“带病投保”引发理赔纷争,究竟该如何处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青武进行了如下法律分析:
“带病投保”保费恐打水漂
投保人投保时的核心义务之一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进行虚假告知,或是投保人未经询问被保险人导致回答的内容与事实不一致,或是被保险人将虚假情况通过投保人告知保险公司,一旦该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就有权解除合同。
在保险合同解除后,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出于重大过失,隐瞒的事实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用履行赔付责任,只需退还保险费。而若投保人系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仅无需赔付,就连已缴纳的保险费也不予退还。
不回答的问题要签字确认
从被保险人角度而言,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建议患基础性疾病的老年人,在投保时要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保险代理人关于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询问,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或被对方误导。如果保险代理人认为投保人不需要回答关于健康方面的询问,投保人一定要请保险代理人书面签字确认。
若是投保人因年纪较大,无法看清或者理解询问告知单提出的问题,而选择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回答的内容,也应由保险代理人签字确认相应问题的回答系由其代为填写,以防止后续出现纠纷。
商业保险只能发挥有限的保障作用,对于患有疾病、不被允许投保商业保险的老年人,可以借助社会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障措施为自己增加保障。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
在武大爷一案中,武先生未如实告知的行为至少构成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至于该解除权是否受到法定除斥期间的限制,需要法院依证据确认。
保险公司之所以出现一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扣划保费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内设部门沟通不畅造成的。此前,总部设在北京的某保险公司曾发生过因内设部门协调不畅,导致该公司承担了不应承担的2.6亿人民币保险责任的情形。在中国当下保险业粗放经营难以升级换代的现状下,因部门间协调不畅引发的法律风险,需要保险公司整改与司法理性考量。
本报记者 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