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儿童参与商业活动,国家立法该出手
浙江拟通过家庭教育立法规范童模行为专家呼吁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5月29日,《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请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针对家长让孩子当童模从事高强度劳动等现象,这一草案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业活动,不得阻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自己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又想起了那个被妈妈踢踹的童模妞妞。
今年4月,“童模妞妞被踹视频”在网上流传,童模群体权益保护问题迅速引发社会关注,童模辍学、超时拍摄、遭受辱骂殴打、违法代言等问题凸显。
张雪梅认为,让童模从事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与其年龄和身心特点不相适应的工作,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浙江对此进行立法,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值得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指出,家长让孩子当童模从事高强度劳动的问题,其实质是家庭教育的问题。《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对此作出规定,有利于将童模保护纳入法治轨道。
家庭教育严重缺失
一名手拎花篮的女童,被身后的女子突然踹了一脚,女童当场一个趔趄,差点摔倒在地。
4月,“童模妞妞被踹视频”在网上流传开来。这个视频不仅记录下了三岁女童被母亲踢踹的场景,还再次把童模行业的问题带到了公众面前。
有的童模一天收入可过万元,但为之付出的辛劳同样很多。有的孩子工作时间超过10个小时,有的因为不配合会被父母打骂,有的因此连幼儿园都不去念……尽管不是所有的家长都会对孩子使用暴力,但从整体上来看,童模所处的环境还是非常令人忧虑的。
苑宁宁指出,可能会有个别童模热爱拍照,但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还是遵从了父母的意愿。“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还是职责。判定家长是否尽到相应职责的最核心标准,要看其作出的决定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衡量,家长让孩子当童模从事高强度劳动的现象背后,是家庭教育严重缺失的问题。”苑宁宁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赵学刚认为,童模现象说明,社会上部分家长“金钱至上”的观念已经发展到令人担忧的地步。
“把未成年人作为赚钱的工具,明显违反了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家长的这种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未来产生无法预计的不良后果。”赵学刚说。
童模权益保护不足
在张雪梅看来,家长让孩子当童模从事高强度劳动的现象之所以常见,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缺少明确的监管规定。
张雪梅认为,在我国,童模或儿童参与商业活动,法律并没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虽然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然而,对于儿童参与广告拍摄和商业活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制约和规范,童模的权益保护处于法律的盲区。
为了弥补法律在童模群体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
“妞妞事件”发生之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5月会签《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童模活动范围,对活动场所、内容、强度等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不得让儿童穿戴有违公序良俗的服饰进行拍摄,不得因童模活动使儿童辍学或变相辍学等。《意见》同时明确童模行业从业人员及监护人的责任,突出强调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童工,不得实施殴打、辱骂等虐待行为等。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必要时,检察机关可通过公益诉讼等形式对童模进行司法保护。
在张雪梅看来,作为我国首个童模保护规定,《意见》的出台有着重要意义。
“《意见》对童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规定了童模活动的范围,明确了童模行业从业人员及监护人的责任。同时,还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所承担的职责。这些规定对于儿童模特的身心发展而言,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体现了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对童模行业及童模权益保护的重视。”张雪梅说。
苑宁宁认为,同一个月内,《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再次提及童模保护问题,足以看出浙江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
“浙江立法对这一现象作出规范,有利于进一步把童模行业的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推动童模的权益保护和童模行业的健康发展。”苑宁宁说。
呼吁制定专门法律
“妞妞事件”发生后,110家淘宝店联名呼吁规范童模拍摄行业,推动童模保护。
“政府监管已经加强,行业规范也在建立。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童模保护而言,家庭教育应当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苑宁宁说。
苑宁宁建议,尽快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解决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不会管、不愿管、没人管等问题,推动家长形成适当履行监护职责和监护义务的意识。同时,对于父母在监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和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列举和兜底的方式,明确加以禁止。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时,应当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当家庭监护存在相应的隐患或者问题的时候,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干预和监督,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庭和谐和社会进步。”苑宁宁说。
张雪梅同样建议,我国应当尽快进行专门立法,或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修订时,对童模行业以及儿童参与商业活动进行立法规范。
张雪梅认为,相关立法应涵盖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应当对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儿童参与的原则。根据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内容和特点,针对儿童年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场景、工作内容、违反规定的监督、惩处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使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
另一方面,应当对家长和商家的职责与义务作出规定,要突出尊重儿童的意愿,体现儿童参与,给予儿童适宜的照料,不得强迫儿童工作、不能暴力对待儿童、不得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加强对儿童人身、教育和财产权益的保护,使儿童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