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安3月14日电(记者 张一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4日对两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进行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一至五年不等。
图为法庭宣判现场。西安中院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起,被告人师某钧伙同其妻刘某娜从被告人姚某胜、冯某灵处购进假冒“太太乐”牌、“穆堂香”牌及“百信”牌鸡精的外包装,生产上述假冒品牌鸡精,雇佣被告人闫某民送货,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鸡精销售给被告人刘某平、张某、刘某新,其三人将假冒鸡精再次进行销售。被告人刘某新还购买假冒“莲花”牌味精的外包装,制造假冒的“莲花”牌味精对外销售牟利。
经查,被告人师某钧、刘某娜的犯罪数额为1390027元,张某的犯罪数额为723638元,刘某平的犯罪数额为524289元,刘某新的犯罪数额分别为156310元和225124.77元,姚某胜的犯罪数额为287462元,冯某灵的犯罪数额为115000元,闫某民的犯罪数额为861587元。
在此前的庭审中,被告人师某钧的辩护人辩称,师某钧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在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对此,法院表示,鉴于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本案适用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量刑的从轻、从宽情节出具了量刑建议书,各被告人在其辩护人在场并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对该量刑建议认可,故在本案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变化的情况下,辩护人所提超出该量刑建议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师某钧、刘某娜、闫某民、刘某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刘某平、刘某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姚某胜、冯某灵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师某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师某钧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本案其余被告人获刑一年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当日,西安中院还对另一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进行了宣判,其中,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梁某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陈某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