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黄振光、毕天晓、蔡勇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3号 )显示,经查,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股份”或公司,000534.S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1月14日,当事人黄振光、毕天晓、蔡勇峰三人通过万泽股份发布公告称,计划以不超过5000万元自筹资金通过认购“陕国投持盈77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期限为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不含公司停牌期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期间)。2019年5月27日,三名当事人通过万泽股份发布公告称,受资管新规出台等因素影响,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并决定终止本次增持计划。
当事人三人未在承诺期内及时披露增持万泽股份的股份计划实施进展情况以及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的影响,未如期完成公司股份增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三名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当事人黄振光、毕天晓、蔡勇峰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信息披露及承诺履行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万泽股份成立于1992年11月4日,注册资本4.92亿元,于1994年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主要经营范围为高温合金及其制品的研发、制造、销售、维修及相关技术服务。截至2019年6月30日,万泽股份第一大股东为万泽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8亿股,持股比例42.28%。
当事人黄振光自2003年6月24日起至2006年8月29日任万泽股份第5、9、10届董事长,任期至2022年3月17日,自2006年8月30日至2012年8月9日任万泽股份第5、6届董事,自2012年8月10日至2016年1月17日任万泽股份第8届非独立董事;当事人毕天晓自2018年1月2日起任万泽股份总经理,自2012年8月10日起任第8、10届非独立董事,自2016年1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任第9届董事;当事人蔡勇峰自2019年4月18日起任万泽股份副总经理,自2016年6月7日起任董事会秘书,自2016年1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任第9届董事,自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4月18日任第10届非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规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73号
关于对黄振光、毕天晓、蔡勇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振光、毕天晓、蔡勇峰: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1月14日,你们通过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股份或公司)发布公告称,计划以不超过5000万元自筹资金通过认购“陕国投持盈77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期限为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不含公司停牌期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期间)。2019年5月27日,你们通过万泽股份发布公告称,受资管新规出台等因素影响,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并决定终止本次增持计划。
你们未在承诺期内及时披露增持万泽股份股份计划实施进展情况以及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的影响,未如期完成公司股份增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信息披露及承诺履行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