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保监会今日又作金融业对外开放表态 “小而精”外资机构迎来更多机会)
5月2日,据新华网消息,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解读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新措施。5月1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人民日报、新华社和经济日报采访时提出了即将推出的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
肖远企表示,12条开放新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外商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本轮对外开放新措施将显著提高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开放度和市场化程度。
为兼并收购中小银行扫清股比限制障碍
郭树清1日公布的12条金融业对外开放举措具体包括如下:
(1)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2)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3)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
(5)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
(6)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
(7)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
(8)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
(9)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10)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
(11)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12)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针对第一项,实则去年就有提出。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其中,就删去三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因此,此次公布的12条即将对外开放新举措中,第一条“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严格意义上讲并非新举措。
据肖远企解释,上一轮开放措施涉及法规修订的,银保监会已按程序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上报国务院,两个条例的细则也已经修改完成,拟于近期发布施行。本轮开放措施发布后,将适时启动新一轮修法工作。
肖远企表示,此前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措施发布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入股大型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均无持股比例限制。此次全面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入股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上海一外资行人士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外资入股境内银行主要是大中型银行,但从未来的趋势看,随着外资持股比例的取消,外资可能会更倾向于直接控股城商行等中小银行。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上证报采访时表示,本次明确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实际上给银行机构之间的收购、兼并打开了一个通道。一方面,为国内银行之间的并购、合并、相互投资,解决了一个障碍,因为收购兼并的时候涉及的股比可能会高一些;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对外资机构的吸引力,缓解当下一些中小银行难以引进新股东情况。未来国内的其他银行和境外的一些金融机构,可能都会成为中小银行、缺资本的银行的重要资本来源。
对于一旦外资直接控股境内已有的中小银行,该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标准是否改为参照外资行?这一问题银保监会去年就有明确,即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
肖远企强调,银保监会将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进一步强化对商业银行股东的穿透式监管,从股东资质、资金来源、资本分红以及关联交易等多个维度,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识别和审查,规范股东行为,坚决遏制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当控制银行、违规套取或占用银行资源等行为,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维护存款人及其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吸引“小而美”外资机构来华发展
受访人士认为,本次公布的12条对外开放举措中主要有两方面亮点:一是取消外国银行、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等来华开展业务的总资产要求,这给资产规模小但在专业领域突出的金融机构来华参与竞争的机会;二是进一步“松绑”外资行在华开办人民币业务的限制,这也是外资行呼吁已久,最期待开放举措之一。
“此前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或分行时,监管对总资产有较高标准,这实际是通过设置资产门槛,将不少中小外资行拒之门外,取消总资产要求后,会给有意向进军中国开展业务的外资中小银行提供机会。”上述外资行人士称。
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也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此前中国引入的外资基本上是顶级特大规模知名外资机构,规模限制的取消有利于引入外资中规模相对较小,尤其是发展较好、“小而美”、“小而精”的中小外资进入中国。
“中小外资机构的引入,一方面有利于金融业对外开放中主体层次的丰富,另一方面,有利于满足金融业和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尤其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董希淼称。
肖远企也表示,这一措施旨在吸引更多经营稳健、具有自身特色的外国银行来华经营,提升我国银行机构多元化程度。不过,取消资产规模限制将为规模较小但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可能性,这并不意味着监管标准降低,而是更加注重外国银行的业务经营能力、质量和效益。
“银保监会将从审慎性角度,继续加强对拟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经营业绩、资产质量、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考量,把好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肖远企称。
外资呼吁已久人民币业务再松绑
对已在华开展业务的外资行,近年来之所以出现在华资产规模占比“倒退”、业务拓展不佳的尴尬境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在开展人民币业务方面受到较多监管要求的掣肘。也因此,放松开展人民币业务的诸多要求,实现与中资银行公平竞争的机会,是外资行呼吁已久的开放举措。
“对于监管部门的改革举措,最为期待的还是对人民币业务准入的放宽,希望《外资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能放开一些口子。”前述外资行人士称,“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对外资行在华开展业务影响还是次要的,主要的影响还是对境内居民吸收存款的限制和网点的经济规模难以做大,这导致了外资行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削弱了外资行的竞争力。加之外资行本身资产负债表相对小一些,杠杆操作的空间有限,进一步造成恶性循环,这些问题是近年来外资行在华占比逐渐降低的主要原因。”
另一前外资行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透露,他此前所在的外资行在华法人银行设立分行时,开展每一项新业务几乎都要逐一报监管审批,分行成立近三年半后才被允许开展人民币业务。
肖远企表示,上一轮开放措施已经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等待期,允许其在申请开业的同时,同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但仍保留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审批。为进一步优化外资营商环境,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此次将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包括对公和零售业务)审批,允许其开业时即可同步开展本外币业务(包括外资法人银行可直接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该措施将为在华新设的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便利,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即可全面提供本外币服务。
曾刚也认为,这是一项非常值得关注的举措,是体现准入前国民待遇具体落地的一个措施。准入前国民待遇,一方面是股权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是业务上也要实现准入的一致性。这个举措意味着,外资银行开业时,人民币业务不用再单独审批,实现了人民币业务准入方面和国内银行的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