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出台《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我省实际出发,针对地质勘查项目质量评定角度进一步补充,实用性、可操作性强,是省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最有力的抓手。
《办法》明确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注重维护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通过信用评价确定的信用等级,记入地质勘查单位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办法》规定在遵守国家各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地质勘查项目评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信用评价机构对地质勘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评级,应当重点从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项目验收、成果报告、资料汇交等几个方面进行。(孙佳岩 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李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