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处罚决定书,北京鎏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金茂城苑项目(推广名:北京金茂府)时,未按照规定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市住建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京建法罚(市)字[2018]第010512号处罚决定书显示, 2018年11月30日,市住建委在对北京鎏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销售的金茂城苑项目(推广名为北京金茂府,位于丰台区南苑乡石榴庄村0517-660地块,京房售证字(2018)132号)销售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销售现场未按照规定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进一步检查,北京鎏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与购房人左芸熙签订了编号为Y2127610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1月4日,市住建委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之内改正,对该单位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