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日前发布,2019年3月23日起,本市全面执行国家试点结果和配套政策,25种国家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将大幅降价,平均降价幅度52%。
据了解,去年年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作为试点,由这些地区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集中采购主体,组成采购联盟,形成规模团购效应,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去年12月,11个试点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正式中选结果发布,共有25个药品中选,其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有22种,原研药有3种,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大降幅超过90%。今年1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正式发布,政策进入落地实施阶段。
此次本市印发的《北京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集中采购主体,严格按要求参加试点工作,完成承诺采购数量。同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本市执行国家试点确定的药品范围,将中选药品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其他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内的药品,经价格联动或集团谈判,对于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可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进行采购销售。
参照历史采购情况,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用药结构特点和有利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等因素,将国家试点中选药品本市承诺采购数量任务分级分类分解至各区、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数量任务。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及时更新中选药品信息,做好与现行网上采购药品的衔接,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情况。
市医保局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分配的采购任务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切实保证用量,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医疗机构要畅通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及时纳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优化用药结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
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将降低患者的用药负担。一方面,对通用名属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适当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另一方面,在总额预算基础上,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引导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药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