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时代应急管理格局下,如何建好、用好社会救援力量,引导和激励他们有序、规范参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参加今年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纷纷贡献出了自己的智慧。
全国人大代表、国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乃科表示,我国社会救援力量具有资源丰富、贴近一线、组织灵活的优势,他们发展速度快、参与热情高、活动范围广、服务领域宽,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李晓林说:“就我国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的现状而言,概括讲:数量众多、质量不足;管理松散、未聚合力;工作积极、效率偏低;装备低下、专业欠缺;活动有限、缺乏资金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类社会救援组织有4000多家,但真正具有专业水平的社会救援组织不足800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这些组织往往各自为政、各自为战。虽然他们在救灾救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活动不规范及缺乏资金和专业救援设备等问题,致使一些救援队即便及时赶到了救援现场,在面对复杂的救援场面时也无计可施。
“社会救援组织是缺乏规范管理和正确引导的,因此国家及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扶持一批重点社会救援组织,对表现优异、技能突出的给予重点培养,纳入国家救援队伍体系,形成国家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格局。”李晓林提出建议,加大政府对社会救援力量的支持引导力度,将社会救援力量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作为有益补充;为社会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由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长期开展救援工作且社会影响力好、公信力强、救援经验和力量丰富的社会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车辆和救援器材,并形成长效机制,每年将救援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用于救援装备的购置和维护;建立健全实施救援活动的保障机制,特别是为救援队员生命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使救援队员无后顾之忧。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防灾科技学院副校长刘春平表示,除了装备支持,还应健全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的相关制度。应急救援,法治先行。刘春平认为,我国现有关于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的制度大多停留于宏观层面,原则性的规定多、可操作性的规定少,相应的参与机制和工作制度也没有形成,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往往缺乏正式的、制度化的渠道和途径。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社会救援力量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在救援中受到法律的保障和规范。这也有助于提高政府与公众对社会救援力量的信任度,使彼此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见习记者 郭诗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