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记得贵州宾利车主的那场“史上最贵”豪车索赔官司么?
车主杨某花550万元购买了一辆宾利慕尚,偶然间发现这台“英国进口新车”之前却有过“大修”记录,遂将经销商告上法庭。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均判定新贵兴公司(经销商)存在欺诈行为,除了给车主退车之外,还要承担购车款三倍(165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然而,这场社会关注的“退一赔三案”却在最近迎来了大反转结局。
一场消费者“欺诈”投诉纠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结案,这在我国历史上尚属首次,自然也对消费领域今后的案件判决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每经小编注意到,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经销商行为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认定的“欺诈”行为,从而达到“退一赔三”的赔偿条件。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既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又对此前消费者“过度维权”的判例做出纠正,这无疑为今后类似的消费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见。
2014年下半年,贵州车主杨某购置了一台价值550万元的进口宾利汽车。使用该车近两年后,杨某通过网络查询到车辆曾有两次处理记录,认为经销商销售的是一台经大修的问题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经销商赔偿三倍购车款1650万元,并返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近600万元。
经销商新贵兴公司陈诉时称,2014年7月,新贵兴公司对新到货的宾利慕尚进行PDI检查时,对车辆左前门下方漆面损伤进行了维修;10月对涉案车辆右后窗帘总成进行了更换,在交车时没有告知用户,新贵兴公司称,更换右后窗帘是车主的意见,但没留下车主签字证据。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汽车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撤销买卖合同,车主退车,销售商在退还车款的同时作出三倍赔偿,为此宾利慕尚车主获赔1650万元。经销商随后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然而经销商继续上诉,本案最终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这场案件的公开审理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认为,PDI程序(新车交付前检查)是行业通行惯例。
获厂家授权的经销商交车前对发现的轻微问题,以厂家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视为厂家的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向消费者提供一辆合格的新车。本案宾利车的油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属PDI程序。
中国消费者协会则称,该规范不能约束消费者。
PDI程序不告知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应判决退还车辆,以整车售价为基础三倍赔偿消费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终审判定,驳回原告车主“退一赔三”的诉求,酌定经销商向购车者赔偿11万元。与此同时,车主要负责承担高达31.1万元的诉讼费。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也详细解释了终审改判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关于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属于“大修”、该车属问题车的主张,与公众对于“大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该车辆进口手续齐全,未被他人使用,经销商提供的车辆符合合同约定。杨某所称的“巨大损失”并无任何证据。
但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窗帘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部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换,配件价值并非显著偏低,即使更换的是进口原装件,经销商仍应如实告知。同时,涉案问题显然轻微,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未给杨某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杨某的财产利益。经销商签订合同时该车尚未到店,不知晓轻微问题的存在,处理后即主动记载并上传了信息,并无隐瞒的主观故意。
法院已明确提醒经销商,对于应告知的信息,仅即时记载和网络上传仍有所不够,经销商应当面、当场直接告知购车者,否则仍会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提及,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即时记载并上传相关信息这一行为的鼓励和引导,法院酌定经销商向购车者赔偿11万元。
汽车经销商对到店新车存在的轻微问题进行妥善处理,虽进行了记载并上传至网络平台,也没有隐瞒的主观故意,但未在交车时直接告知消费者,经销商是否构成欺诈?
每经小编注意到,与本案类似的“欺诈”投诉纠纷并不少见。2016年温州一家路虎4S店同样因为未告知车主PDI检修记录,一审被判“退一赔三”赔偿三倍购车款计314.4万元。在二审中,法院改判路虎4S店赔偿车主35万元,并且驳回车主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类似轻微瑕疵或问题的处理,未告知消费者是否构成消法下的“欺诈”,各法院的认识并不不一致。有的法院完全支持了购车者“退一赔三”的请求,有的法院完全驳回了购车者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认为,这种“非黑即白”过于刚性的裁判路径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如果认定经销商的行为构成欺诈,应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退一赔三”,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如果经销商未告知的信息对购车者实质影响不大,特别是在经销商并无明显隐瞒意图的情况下,是否仍应一律认定为消法规定的“欺诈”,是值得讨论的重点问题。
而在宾利“退一赔三案”终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是否影响到购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窗帘问题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如发动机和变速器等,不涉及车辆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安全系统,不涉及前后桥的主要零件及全车的主线束,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相应修复措施轻微,花费时间较短,故与此相关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购车者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
(二)
经销商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虽然经销商的行为对购车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不构成欺诈,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而车主原本索赔1650万元,最终获得的赔偿却还不能覆盖诉讼费用,自己还要“倒贴”20万元。对此有专家认为,这也是适度提醒当事人,诉讼有成本。购车者以“大修记录的问题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起诉的逻辑起点并提出巨额赔偿请求,最终导致其获赔金额低于其应承担的诉讼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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