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重点围绕着力推进一流建设、着力调整优化结构、着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着力提升教师素质、着力推进改革开放等方面做出了认真部署。《意见》中提出的“逐步在全省高校取消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行政级别,推动高校完善院长选聘制度”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早在2017年,山东就已经启动了省属高校取消二级学院行政级别改革试点,从当年的春季学期开始,试点院校二级学院及领导人员不再保留行政级别。山东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改革方案提出,“省属高校二级学院及领导人员取消行政级别后,机构编制部门不再核定二级学院领导职数,由试点高校根据办学规模、教职工数等,按有关规定研究提出二级学院领导人员配置数量。二级学院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可暂参照相应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级别进行管理。”2017年的方案要求进一步理顺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鼓励高校在二级学院开辟试验区,扩大其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权。
据教育部颁布的《201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到3833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8.1%。依照学界的高等教育发展阶段划分标准,我国距离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仅一步之遥。站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从大众化阶段向普及化阶段转换的重要节点,亟须客观、准确地科学预测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的发展趋势,加快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在大力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的今天,我们在为《意见》点赞之余,必须注意的是,高校“去行政化”绝非去除二级学院院长和副院长们的行政级别那么简单,更需要去除的是高校里面的“官本位”意识,切实理顺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等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批判地学习和借鉴高等教育发达国家是如何规范学院层面的办学权力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大学内部的治理模式。与此同时,更需要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认真思考如何真正意义上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克服人才管理中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取消高校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建立与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人才管理制度。
(作者系吉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