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职工及税款债权均全额清偿
宁夏高院发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典型案例
□ 本报记者 申东
9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出台的关于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并通报了近年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宁夏高院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先后出台了促进企业家创新创业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创新驱动战略等多项意见,妥善审理了一批相关案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补偿征收差价请求被驳回
汤玉军等700多名原告诉政府土地征收补偿系列案件,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补偿款,且在协议履行期间,并未发生人民政府调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判决驳回原告补偿土地征收差价的诉讼请求。
据宁夏高院副院长李学军介绍,该系列案件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受理人数最多的案件。银川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此案众多原告均为同一或相近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互相间关系较为紧密、易于引发上访事件等群体性案件的特点,提前制订工作预案,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先后向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汇报、沟通工作30多次,接待当事人近千人,将释法析理和当事人安抚工作贯穿于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案涉及土地事关银川润恒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是银川市、西夏区政府积极落实自治区“十二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重大举措。法院对此案的成功审理,为支持城市建设规划顺利推进,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驰名商标被侵权获赔40万
青铜峡市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真食品公司)诉青铜峡市万利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利食品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经吴忠市中级法院、自治区高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认定,万利食品公司已经侵犯清真食品公司“老苗月”商标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在与原告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上使用第13505803号商标,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
李学军介绍说,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尤其是驰名商标更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意义重大。清真食品公司的商标“老苗月”在2000年被商标局列为《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11年12月,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作为一起较为典型的商标权侵权案件,法院在此案的审理中坚持贯彻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理念,不断创新审判方式,依法准确认定侵权行为,不仅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促进市场主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吴忠市经济良好运行法治环境建设提供了有益示范和法律保障。
督促管理人全面积极履职
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一方面始终注重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破产案件审理情况,积极寻求地方党委及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采用例会制度、定期汇报制度等方式监督指导管理人工作,督促管理人全面积极履职。
在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的全力支持下,此案管理人通过拍卖变现、账款清收等方式共实现变现财产2.09亿元。依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均获得了全额清偿。
李学军介绍说,此案在较短的期限内完成破产清算、分配程序,职工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破产审判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用足用好破产审判的法律法规,按照“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通过清算程序帮助企业退出市场竞争,促进落后产能及时淘汰,优化了营商环境,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本报银川9月1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