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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一审 母乳捐赠者有望获补贴

2019-07-31 14:02:32  责任编辑:  出处:南方日报

  《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一审,母乳捐赠者有望获营养补贴
  母婴设施应建未建最高或罚5万

  南方日报讯 (记者/余嘉敏)7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及《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下称“《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审议。这是该条例第一次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根据《草案修改建议稿》,拟规定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为母乳喂养促进工作主管部门。

  会上,广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博能介绍,社会支持不足与信息获取困难是该委在调研中发现影响母乳喂养最突出的两大问题。因此,《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七条、第八条中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信、微博等大众媒体,广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普及母乳喂养知识。通过在全国母乳喂养宣传日和世界母乳喂养宣传周期间开展专项宣传活动,为母乳喂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针对母乳库建设运营难问题,《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母乳库的建设、运营与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为解决母乳采集难,《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二十七条规定,母乳库管理者应当为母乳捐赠者进行免费的健康检查,并对捐献者发放一定的营养补贴。营养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建设母乳捐献收集网络,通过设立母乳捐献采集流动站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集点等采集捐献母乳。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医疗机构若未配备专业的母乳喂养指导人员,应当由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三十三条明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不符合医学指征情况下建议哺乳期妇女使用母乳代用品,或者存在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情形,将由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

  对于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设施未建的,《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三十四条拟定,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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