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复核确认赵志红犯下“十七宗罪”,为何没有“呼格案”?
据中国之声报道: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赵志红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临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其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一、二审裁判认定赵志红实施犯罪事实21起,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了17起。4起不予确定的犯罪事实中,就包括了赵志红自认的强奸杀害“呼格吉勒图案”中的杨某某一事。那么,为什么赵志红自己都声称是他杀了“呼格案”中的受害人,法院却不予确定?最高法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是否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错误?对此,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书面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自认21起犯罪,4起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未认定
第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对其中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分析:
宋英辉:“在赵志红的整个的案件当中,他自认的犯罪是21起,最后法院认定的是17起,也就是说有4起法院没有认定。这4起没有认定,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在这四起案件当中,其中也包括前几年已经纠正的呼格案。呼格吉勒图案当中,尽管赵志红自认是他做的,但是最后法院也没有认定呼格案就是赵志红实施的。”
赵志红始终供认强奸杀害杨某某,最高法为什么认为不能确认?最高法回应:虽然赵志红归案后主动并始终供认强奸杀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大致印证,但是,其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等细节供述前后不一,供述不稳定。宋英辉分析:
宋英辉:“这些不一致,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没有办法用其他的证据对这些矛盾进行排除。所以说这个案件本身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所以这个案件它也表明了我国法院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也就是说认定有罪,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口供很重要,但要依据案件证据事实判决
赵志红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比如对作案时间,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时至22时之间多种供述;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带等衣着情况与杨某某穿得多、系皮带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供述作案时揪下被害人耳环,与杨某某双耳未见损伤的情况不吻合,等等。换言之,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异,不能根据这样的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本起犯罪事实。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分析:
陈卫东:“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被告人的口供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是我们并不唯口供,重视口供,但是不轻信口供,要依据整个案件的证据、事实来最终认定。那么对于没有证据或者是证据不足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要依法作出不予认定的判决。”
最高法在答问中说明,对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是基于证据不足的状况而作出的法律推定,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就赵志红案而言,造成证据不足既有当时侦查技术落后、案发距破案时隔已久证据湮灭等客观因素,也有赵志红长年连续作案可能记忆混淆导致供述不实等主观原因。对此,律师刘志民分析:
刘志民:“因为证据它可能能还原事实,但也不一定能完完全全地还原事实。毕竟证据跟事实之间还是有一段距离。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我们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相对比原来对证据的收集和管理方面,我们在日臻完善。法治建设一直是在向前进。”
“呼格案”改判无罪是因证据不足,而非赵志红自认真凶
最高法没有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是否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错误?最高法回应首先肯定,内蒙古高院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审改判被认定故意杀死杨某某的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这一再审改判,既是慎重认真的,也是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高度好评。同时指出,“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专家强调:
宋英辉:“呼格案当中,也是因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据不足,宣告的无罪。这两个案件都表明我们国家在刑讼当中认定犯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人民法院应保持司法中立,严格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最高法强调,正是由于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训,人民法院才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和法定证明标准等司法原则,即使面对像赵志红这样的自认罪行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分析:
顾永忠:“定罪涉及到对一个人的生杀予夺,所以一定要坚持法定的定罪证明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说到办理此案的启示,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详细阐述了四个必须坚持的原则: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必须坚持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必须坚持严格司法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不受各种议论的影响,保持司法中立,严格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其实,“不认定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的裁定和“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的判决,恰恰遵循的都是“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判决书中,我们经常听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说法,而在面对像赵志红这样的自认罪行的案件时候,也不例外,也能真正做到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持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就是一个值得欣喜的法治进步。所谓进步,就是要让法治精神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具体体现,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点滴进步,终将汇聚成法治中国的大海。
央广记者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