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信用联合惩戒纳入综治考评
安徽高院院长董开军代表谈破解执行难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近年来,信用联合惩戒工作不断发展,改变了主要依赖人民法院单打独斗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局面,也改变了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处于被动的地位,有力推动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在驻地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手里握着一摞关于信用联合惩戒的材料,无论是言语之中还是字里行间,都围绕着他最关心的执行那些事。
160项措施共同治“老赖”
董开军查阅了近年来中央和安徽省出台的有关信用联合惩戒文件,进行了细致的案头研究,梳理出一份信用联合惩戒文件清单。
“据我们了解,自2013年以来,中央制发的有关文件有29件,安徽省单独制发文件7件。这36份文件中,专门针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主体的有8件,其中中央制发6件,安徽省制发两件;涉及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主体的有19件,其中中央制发14件,安徽省制发5件,共计27件。”董开军说。
董开军告诉记者,27份文件涉及11个方面40种160项信用联合惩戒措施,由安徽高院负责实施的有一种,即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行为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其余联合信用惩戒措施涉及到43家实施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出行、购房、旅游、投资、招投标等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限制,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共同发力的信用联合惩戒体系。
这一惩戒威力在各地实践中持续显现。从安徽来看,在2018年“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中,安徽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130032人次,限制高消费276002人次,限制乘坐飞机214747人次,限制乘坐动车、高铁78154人次,限制出境217人次,18476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清偿债务22.4亿元。
主客观因素交织制约落实
中国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的《2018年失信黑名单年度分析报告》显示,随着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在国内持续推进,失信黑名单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格局初步形成。
“受到各种因素制约,信用联合惩戒具体措施落实过程进展缓慢。”董开军说,客观方面,由于信用联合惩戒涉及实施单位多、惩戒措施杂、失信行为量大,加上各单位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对接步调不一,想要统筹协调形成惩戒合力难度较大,需要一个推进过程。目前,国家层面关于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制度主要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层面规定明确具体的惩戒措施较少,威慑力不强,影响惩戒效果。
“主观方面,则存在单位重视不足、共享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力、管理考核缺位等问题。”董开军进一步解释说,一些单位不仅不能主动配合数据对接,导致信息平台建设进展慢,还很少反馈惩戒信息,导致牵头单位及承办单位无法掌握措施落实情况,对涉及其他多个单位的惩戒措施,甚至出现互相推诿现象。还有一些地区尚未建立对省直各单位落实信用联合惩戒措施的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缺少推动这项工作的有力抓手。
让信用联合惩戒成为常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惩戒法律制度的要求,有力推进了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今年2月25日,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再次强调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董开军说,应当进一步构建效率更高、体系更科学、覆盖面更广的信用联合惩戒体系,让信用联合惩戒成为常态化治理模式。
董开军建议,各单位应将负责信用建设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名单报送省发改委备案,省发改委形成联合惩戒单位名录统一制发各单位,以便沟通协调。尤其是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各单位要定期反馈落实信用联合惩戒情况,发改委要定期通报,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或地区整改。
针对管理考核、责任落实缺位等问题,董开军建议,各级党委应当牵头建立落实信用联合惩戒的长效机制,将开展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纳入依法治省(市、县)重要内容,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将信用联合惩戒落实工作纳入工作督查范围,由党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召开专题推进会或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董开军呼吁加强信用联合惩戒立法,将信用建设重点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纳入立法规划,制定关于信用联合惩戒具体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信用联合惩戒措施的威慑力和可实施性。
董开军说,信用联合惩戒实施单位应联合起来,以法院发起惩戒为“针”,以不同惩戒措施为“线”,织密联合惩戒之“网”,逼迫“老赖”现身、清偿债务,努力从根本上让执行不难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