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报2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职失责典型案例”“重庆通报8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吉林通报11起扶贫领域失职失责典型问题”……
有责不担,正气难彰;失责不问,百弊丛生。近年来,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紧盯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不放,敢于亮剑,严肃查处,一批批失职失责典型案例被通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已经成为常态。
梳理被通报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在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有的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还有的公职人员严重失职失责,构成刑事犯罪。下面,让我们来看3个失职失责典型案例。
不负责任、疏于管理,严肃查处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肖旭在担任贵州省遵义市毛石镇社会事务办主任期间,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对低保工作指导不力、审核不严、跟踪督促不到位,造成毛石镇5名低保对象死亡后低保金仍继续发放,共计5573.2元。2018年6月,肖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资金被清退。
履职尽责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应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由于肖旭履职不到位,导致已经死亡的人也被列入低保对象,挤占了真正贫困家庭的低保名额,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肖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这提醒广大党员干部,日常工作不可敷衍,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党员义务,否则必将受到严肃处理。
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严肃问责
2017年3月以来,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泮境乡先后有14名乡、村干部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其中,泮境乡乌石村“两委”班子6名成员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泮境乡党委、纪委疏于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9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乡党委原书记李英荣、纪委原书记钟东荣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六种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同时规定,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泮境乡党委原书记李英荣,纪委原书记钟东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依规依纪被问责。
严重失职失责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9月以来,谢剑标在担任浙江省宁海县桑洲镇卫生院党支部书记、院长,直接分管财务、后勤等工作期间,严重失职失责,致使该院原财务科科长兼会计严某某,通过虚列费用支出、伪造工资发放的方式,套取本单位公款631.94余万元。2018年6月,谢剑标受到开除党籍和政务开除处分。2018年8月,谢剑标因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谢剑标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对镇卫生院财务人员分工不合理,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允许该院原财务科科长兼会计严某某一人行使会计、出纳职责,并保管财务章、法人章、空白转账支票等。尤其在单位财务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后,谢剑标仍未进行全面核查和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严某某在两年多时间内套取单位公款600多万,而且大部分资金无法追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危害极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最终本人也付出了惨痛代价,被追究刑事责任,教训深刻,让人警醒。(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罗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