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宁9月16日电 (鲁丹阳)记者从16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青海省司法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首部价格争议调解方面的省级政府规章《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不明和价格争议成为常态,交易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赔付纠纷等涉及到价格的纠纷逐年上升,社会主体和广大群众对公平公正、高效快捷的价格认定服务有着日益增长的需求。
对此,青海省在调解价格矛盾、化解价格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并通过制定价格争议调解办法,使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
《办法》共29条内容,明确了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的主体、原则、条件、范围、程序、时限等内容。《办法》明确了价格争议调解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争议调解的具体工作。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启动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应当满足的条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价格争议方面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明确了价格争议调解范围,明确了价格争议调解的时限及价格争议调解不收费。
该《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