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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证券之星安徽挂靠团队非法荐股分成 85后被罚30万

2019-09-16 19:00:12  责任编辑:  出处: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6日讯 近日,证监会官网披露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锋)〔2019〕95号显示,1985年11月出生的刘锋组建并领导黄某鑫、余某达两个团队开展荐股分成业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信息,刘锋本人及团队成员均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之星)安徽分公司主要负责销售证券之星的投资咨询会员服务。2017年5月,刘锋朋友郭某琴带团队加入证券之星安徽分公司,销售证券之星的证券投资咨询会员服务,刘锋组建了20人左右的销售团队(即黄某鑫团队)加入郭某琴的销售团队。刘锋本人不在证券之星安徽分公司担任职务,也不在证券之星安徽分公司办公,而是通过黄某鑫管理挂靠在证券之星安徽分公司的团队。

  2017年6月,刘锋了解到朋友石某刚正在从事荐股分成业务后,派其妹夫余某达前往石某刚处学习该业务。余某达学习了半个月左右。此后,刘锋让余某达招募了4个业务员(即余某达团队)开展荐股分成业务。

  黄某鑫团队的销售人员在证券之星学习向客户营销时的基本话术和技巧,通过盲加微信的方式独立开发客户资源,并以证券之星员工的名义推荐客户购买证券之星的证券投资咨询会员服务。

  在此过程中,部分客户表示不愿意购买会员服务,希望销售人员直接推荐具体股票。黄某鑫将这类客户名单交给余某达,余某达再将客户名单分派给其团队业务员,让业务员接收这些意向客户以提供荐股服务。黄某鑫团队向余某达团队转移客户时,部分客户不愿意再联系他人,要求其直接荐股,因此黄某鑫团队的业务员也会直接向客户提供荐股服务。

  在客户同意进行荐股分成合作后,业务员通过客户提供股票账户截图所显示的可操作资金规模大小,与客户约定分成比例。此后,业务员通过电话或微信通知客户在盘中实时买入某只股票,在几日内又在盘中实时通知卖出该股票。若客户盈利,则要求客户将股票账户截图,根据截图中的获利金额向由刘锋管理的以其祖母李某兰的名义开立的“李某兰”招行账户转入荐股分成款,部分业务员先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支付宝或微信收取荐股分成款,再将代收的款项转入“李某兰”招行账户;若客户亏损,也不会补偿客户损失,而是用一些理由和话术来安抚客户。

  根据转账摘要和现场询问,“李某兰”招行账户收到的荐股分成款可确认额总计21671.86元。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证监会会决定没收刘锋违法所得21671.86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锋)

  〔2019〕95号

  当事人:刘锋,男,1985年11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锋及其团队情况

  刘锋组建并领导黄某鑫、余某达两个团队开展荐股分成业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信息,刘锋本人及团队成员均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之星)安徽分公司主要负责销售证券之星的投资咨询会员服务。2017年5月,刘锋朋友郭某琴带团队加入证券之星安徽分公司,销售证券之星的证券投资咨询会员服务,刘锋组建了20人左右的销售团队(即黄某鑫团队)加入郭某琴的销售团队。刘锋本人不在证券之星安徽分公司担任职务,也不在证券之星安徽分公司办公,而是通过黄某鑫管理挂靠在证券之星安徽分公司的团队。

  2017年6月,刘锋了解到朋友石某刚正在从事荐股分成业务后,派其妹夫余某达前往石某刚处学习该业务。余某达学习了半个月左右。此后,刘锋让余某达招募了4个业务员(即余某达团队)开展荐股分成业务。

  二、刘锋团队开展荐股分成业务

  (一)开立账户用于收取荐股分成所得

  2017年8月,刘锋以其祖母李某兰的名义在招商银行合肥繁华大道支行开立了账号为621××××××××××585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李某兰”招行账户),用于收取荐股分成收入。此账户由刘锋管理,分成获利为刘锋所有,团队成员获利的额度由刘锋决定、分配。

  (二)开展荐股分成业务

  黄某鑫团队的销售人员在证券之星学习向客户营销时的基本话术和技巧,通过盲加微信的方式独立开发客户资源,并以证券之星员工的名义推荐客户购买证券之星的证券投资咨询会员服务。

  在此过程中,部分客户表示不愿意购买会员服务,希望销售人员直接推荐具体股票。黄某鑫将这类客户名单交给余某达,余某达再将客户名单分派给其团队业务员,让业务员接收这些意向客户以提供荐股服务。黄某鑫团队向余某达团队转移客户时,部分客户不愿意再联系他人,要求其直接荐股,因此黄某鑫团队的业务员也会直接向客户提供荐股服务。

  在客户同意进行荐股分成合作后,业务员通过客户提供股票账户截图所显示的可操作资金规模大小,与客户约定分成比例。此后,业务员通过电话或微信通知客户在盘中实时买入某只股票,在几日内又在盘中实时通知卖出该股票。若客户盈利,则要求客户将股票账户截图,根据截图中的获利金额向“李某兰”招行账户转入荐股分成款,部分业务员先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支付宝或微信收取荐股分成款,再将代收的款项转入“李某兰”招行账户;若客户亏损,也不会补偿客户损失,而是用一些理由和话术来安抚客户。

  (三)违法所得情况

  根据转账摘要和现场询问,“李某兰”招行账户收到的荐股分成款可确认额总计21,671.8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我会决定:没收刘锋违法所得21,671.86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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