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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借壳星美上市涉“假” 不能让违法获利者全身而退

2019-08-01 03:01:12  责任编辑:  出处:新京报

  欢瑞借壳星美上市涉“假” 不能让违法获利者全身而退

  股市建言

  重大重组的交易对方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月29日,欢瑞世纪(重组前简称“星美联合”)披露公告称,公司于7月26日收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调查显示,2016年通过借壳星美联合在A股上市的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欢瑞影视),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虚构收回应收款,导致重组方案和借壳后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意思就是,欢瑞影视在借壳星美联合上市过程中涉嫌“财务造假”。

  《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披义务人披露的重大重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的,由证监会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193条规定予以处罚;重大重组交易对方提供的信息有虚假陈述的,按同款执行。

  在欢瑞影视借壳星美联合过程中,欢瑞影视及其股东属于《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其他信披义务人”,欢瑞影视当时的股东也是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交易对方,欢瑞影视时任董事长、实控人均为《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欢瑞影视时任财务总监为《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针对欢瑞影视在重组上市过程中涉嫌财务数据造假一事,重庆证监局对欢瑞影视以及当时的股东、董事长、实控人、财务总监,予以6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处罚。

  公告显示,监管层对借壳上市造假相关责任人开出的行政罚单,主要依据是《证券法》第193条规定。但该条规定的处罚力度极为有限,很难对违法违规者形成应有惩罚效果。

  欢瑞影视通过借壳重组上市,为很多人提供了非法获利的机会。首先获益的是内幕交易者。借壳上市作为A股市场的一个重大炒作题材,通常会成为内幕交易者的猎物。2016年1月29日,星美联合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但在此之前的一年(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11日),星美联合的股价就被提前大肆炒作,累计涨幅达256.65%。在2016年1月29日发布公告后,星美联合的股价就步入漫漫熊途,后知后觉的散户成了“接盘侠”,重组公告反而成了内幕交易者高位套现的“遮阳伞”。依据《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原欢瑞影视的股东。对置入资产业绩造假的目的,就是为了做高重组标的的估值,置入资产的估值越高,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份对价或现金对价也就更多。对此,上市公司可从置入资产的业绩补偿来追究赔偿。但是,审计机构对2018年度欢瑞影视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导致2016年-2018年欢瑞影视累计已实现利润与业绩承诺目标存在差异,该补偿多少利润至今还是一笔糊涂账。后续一旦查实,上市公司应向当初的交易对手(26名法人股东及34名自然人股东)追究补偿。

  借壳上市的造假主体该承担什么样的虚假陈述责任?受损投资者又该向谁追究赔偿责任?《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重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涉嫌重组上市造假的民事责任方,应该是重大重组的交易对方(资产置入方)以及明知造假也要收购该资产的上市公司参与者(董监高),上市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也是造假借壳上市的受益方,自然也难辞其咎。

  在本案中,重庆证监局明确了欢瑞影视在借壳上市过程中造假行为的主体责任,并作出行政处罚,也对借壳重组的前欢瑞影视的股东、董事长、实控人及财务总监进行了处罚,但上市公司作为欢瑞影视借壳上市的对手方和受益者,是不是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呢?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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