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圈又见离奇案件,让市场人士目瞪口呆。
裁判文书网最近公开了一起案件,大致是这样的,重庆建行某支行的行长,以建行的名义,虚构了两款保本理财,忽悠了浙商银行西安分行、上海分行,分别买了4亿,实际是为地产公司融资。
然而浙商总行一直没有发觉,直到银监会(现银保监会)检查的时候,才发现上当了!原来自己买的理财竟是“三无”产品,无备案、无编号、无真实投向。
所幸的是,这8亿本金浙商银行最后还是拿回来了。
来看看到底怎么发生的。
浙商银行两分行买了8亿假理财
2015年的4月,浙商银行西安分行金融同业部客户经理孟某,接到一个自称是中信证券公司的张经理的电话,说建行重庆市分行有一个保本理财产品,问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能不能做这个业务,孟某要求进一步核实具体信息,张经理就给了她建行重庆XX支行行长张某的联系方式,她与张某联系并核实了确实存在这笔业务。
经浙商银行总行批准,2015年6月,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的一个客户经理和一个核保经理去建行重庆XX支行现场进行了核保和合同签订,购买了一款4亿元的保本理财产品,期限2年,预期年化收益率6.8%,产品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2015年第16期”
2016年3月,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要对购买的这个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确认,孟某和同事李某某到重庆并联系张某,张某在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出具的业务确认函上签了字,并盖了支行的公章。
在2015年的7月,孟某打电话给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资产运营中心副总经理的吴某,说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要购买一单重庆建设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但是由于西安分行表内(资产负债表)资产余额不足,便问她愿不愿意做。
吴某考虑到表内还有余额,该业务又是风险比较低的同业业务,便答应了,接着让同事顾某去跟进。
吴某的同事顾某证实,2015年7月,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购买了建行重庆市分行发售的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17期,金额4亿元,期限2年,预期收益6.8%,销售方是建行重庆XX支行。
因为双方签订的是建行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建行重庆XX支行的责任是要承担按季支付理财投资收益以及理财到期后支付本金及收益的责任。该业务风险较低,理财说明书说明是用于同业存款,所以没有对后续投向跟进。
银监会一查,才发现上当了
一直到2016年,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和上海分行都未发觉购买了一个假理财产品。
直至银监会在检查浙商银行总行时,发现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购买的前述建行4亿元理财产品没有备案编号,便进行核实和处理。
现建行重庆XX支行的行长曹某给的回复是这笔理财产品在建行重庆市分行系统内查不到,意味着建行重庆市分行没有发行过这笔理财产品。这笔理财产品目前是按季付息,结息正常,没有出现拖欠的情况,本金是2017年6月到期。
据建行重庆市分行投资银行业务部总经理刘某的证言,建行在重庆市范围的理财产品都是由刘某所在的部门负责发行,由下属支行及各网点对个人和机构销售。经核实,建行重庆市分行未发行过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16期、第17期理财产品。
既然建行否认发过上述产品,那么浙商银行购买的这笔假理财是怎么回事,所谓的理财资金又流向了何处?
支行行长虚构了两款理财产品
据建行重庆XX支行行长张某的供词,这些假理财竟 然是这样炮制出来的。
2015年5月左右,XX公司总经理何某想在建行重庆XX支行贷款4亿元,支行把材料做好报到分行的信贷审批会,但会上没有通过。
张某考虑到XX公司很有实力,其与何某又是多年的朋友,就想到能否利用“担保”的方式来帮助何某融资。
结果他就想到了一个招,以建行重庆XX支行的名义,虚构了“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16期理财产品”销售给出资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由建行重庆XX支行保证到期足额支付全部理财本金及收益。
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是,建设银行对浙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但仅仅只签订一个协议,浙商银行的出资不经过建设银行的账户,而是流入了其他人掌握的资金管理专户,该专户用于购买券商承销的XX公司发行的债券,这样资金就由浙商银行流向了XX公司。
由于建设银行和浙商银行签订的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到期后建设银行是必须要支付给浙商银行本金的,这就形成了一种隐形的兜底担保。建设银行正常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必须要将资金管理专户掌握在自己手中,不会发生认购款流向第三方掌控的情况。
XX公司的这笔融资,建行重庆市分行不知道,也没有经过分行审批。
值得一提的是,该地产公司付出总的融资成本是每年16%,其中的2%作为佣金,给了张某行长。
一招鲜吃遍天,上述的“成功”案例之后,张行长又用同样的手法给另外一家公司融资4亿,虚构“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17期理财产品”销售给出资行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由建行重庆XX支行保证到期足额支付全部理财本金及收益。
两笔业务,张某收到好处费1036.5万元。
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因犯受贿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裁判文书也显示,浙商银行西安分行、上海分行均已收回全部出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