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用法治手段处置僵尸企业
史小红委员建议
本报讯 记者赵红旗 “处置‘僵尸企业’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之举,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强调要紧紧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我认为,要用法治化手段,通过兼并重组、改制转让、清算注销、依法破产、盘活脱困5种方式进行处置。”3月7日,在政协委员驻地,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对记者说。
史小红举例说,河南各级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并审结了一大批“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经过一年的努力,如期、高效、平稳地完成了1124户“僵尸企业”处置,实现了降低成本、盘活资产、化解风险、推动转型的预期效果。
“法院要自觉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推进。”史小红指着手头的一摞资料告诉记者,河南各级法院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主要明确两项重点任务:一是配合企业主管单位,对各“僵尸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提前甄别,对提交破产申请的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二是对经审查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进行审理,在规定时限内审结,使这些破产“僵尸企业”关门走人。
“企业破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司法问题外,还涉及许多衍生社会问题,需要政府与法院通力配合。内外部要同时推进,一方面在法院内部聚力挖潜提升效率,另一方面与政府协调联动解决难题。”史小红介绍,河南法院通过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案件审理周期大幅缩短,并逐案建立台账,施行项目化管理,建立了通报、督导、约谈三个层次的督促指导机制,对结案情况和各地工作举措一周一通报。对任务较重或进度不理想的法院现场督促指导,对进度仍不理想的地区,省高院院长直接约谈中院院长。
史小红认为,处置“僵尸企业”不分国企民企,不因所有制搞三六九等。法院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已受理的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进展,并特别注意做好职工权益保护、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工作,另一方面要从经济发展大局出发,把民营“僵尸企业”破产处置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健全市场退出机制,释放沉淀资源,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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