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郑义 通讯员/ 陈方圆)近年来,民间借贷非常活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套路贷等问题屡屡发生。有一些放贷人员通过虚假诉讼手段,将非法债务“合法化”,甚至利用“套路贷”等方式在一些借款人和民营企业的脖子上勒上一根无形的绳索。去年以来,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司法机关通报多起“套路贷”案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如《借4万还150万?小心‘套路贷’让你倾家荡产》《借5万“滚”成572万》《套路贷的陷阱究竟有多深?》《套路贷放贷者早就盯上借款人房产》《女子创业借款1400万陷套路贷》……
“套路贷”的典型特征是放贷一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纠缠、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侵害受害方财物。简言之,借贷为虚,骗财为实。
近日,很多人关注的北京平谷张国生、刘建军民间借贷一案被起底,引出了一个关于涉嫌“套路贷”的讨论。
一场噩梦从“利滚利”开始
刘建军在北京市平谷区经营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刘建军曾向专业从事小额放贷的张国生借款,双方一直是有借有还。在2011年8月24日之前,张国生对之前的几笔借款进行了利滚利结算,并让刘建军打下160万元的欠条。
这160万元借款经过多次手续变更,至2013年8月30日,又变成2620864元,经双方协商,这一数字被调整为250万元。2013年8月31日,双方重新签订250万元的《借款协议》。张国生叫来他和刘建军共同的好友张爱国,作为“中介人”签字。这笔借款到2016年10月14日利滚利形成5078651元借款。
以上借款是刘建军所说的第一笔借款过程,除此以外,双方还有以下几笔数额较小的借款。
第二笔借款:2014年3月7日,刘建军向张国生借款41万元,通过利滚利,该笔借款到2016年10月14日变成850040元。
第三笔借款:2014年11月25日,刘建军向张国生借款1万元,用于支付给张国生作为利息。
第四笔借款:2015年3月6日,刘建军向张国生借款3万元(支付给了张国生作为利息)。
第三笔借款和第四笔借款,共计4万元,通过利滚利合并计算,到2016年10月14日,原借款4万元变为了57986.66元。
2016年10月14日,以上四笔借款利滚利变成5986677.66元。
当事人王晓杰告诉记者,因5986677.66不足600万元,当时,张国生给了王晓杰1万多一点现金,要刘建军、王晓杰重新签订了一张600万元的《借款协议》。
图:协议约定月息2.5%,每隔6个月本息相加,复利2.5%
刘建军告诉记者:“我借张国生的钱在2016年10月14日之前就基本还清了,估算大约还有几十万没有还,因为张国生没有对账,我们也不清楚具体还欠多少。2016年10月14日上午,张国生来我们公司让我签订600万元的借款协议和补充协议(期限两年)。签协议时,我爱人王晓杰和我的女儿刘洋、女婿闫春都在场,张国生要求他们也在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结算时间、抵押担保资产等条款空白的借款协议上签字担保。”
王晓杰和刘洋告诉记者:“他(刘建军)当时身体状况很差,心脏刚做完手术,脑血栓也挺严重,我们极力反对在协议上签字,他又不肯。他说反正没收到600万元借款,在空白的借款协议上签字也是不能生效的。我们怕他身体出问题,就签了字。但是我们没想到张国生居然看上了我们的企业固定资产,他把没有实际履行的借款协议搬出来,对我们提起诉讼。”。
2019年4月,张国生向刘建军提起诉讼,将刘建军和他的女儿、女婿及其经营的机械制造公司列为被告,并主张了1000多万元的本息债权。
图:100多万元的借款本金被利滚利变成600万元后,张国生向刘建军主张1000多万元的本息债权。
虚构600万现金“借贷”
张国生在起诉书中陈述:2016年10月14日借款协议签订当日晚上9:30左右,刘建军带着另外一个人开车到我家里,把车停在门口提现金,10万元捆成一捆,一个蛇皮袋装10捆, 共计6个蛇皮袋,双方当场清点,刘建军用6个蛇皮袋提走了600万元现金。
对此,刘建军非常愤怒,他认为这是虚假诉状行为:双方除了一份都没有履行的借款协议以外,张国生拿不出任何借款给我的直接证据。张国生是平谷区自来水厂停薪留职员工,在大数据时代,想查清他有没有600万元现金储备并不困难;说我当晚21:30左右开车去他家用6个蛇皮袋拿走600万元现金这是他虚构的;张国生说我借钱是为了建厂房,但是我根本就没有在2016年之后搞过固定资产投资,我这些年也没有大笔的开支。另外,如果我借到该笔资金,我总该给他打个收据吧?总该有个人作证吧?这一切都不符合常理,张国生拿着我们没有实际履行的借还协议,炮制虚假借款,进行虚假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法学专家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十条,“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欠缺这个事实,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还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
如果债权人出借的款项是大额的现金,例如几十万,不仅需要提交借条,更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例如银行的取现记录、与借款人的通话录音(承认借款)、微信记录、收据等等,这些证据综合起来,才能完成的举证责任,让法官相信借款关系的存在,从而支持债权人的请求。在法院的实际判例中,涉及大额资金的借贷关系形成,是需要证据链的,需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来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单单凭一份借款协议的证明力是不够的。张国生没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自己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了600万元借款,这种借款也不符合当下交易习惯和常理。
刘建军介绍,一审中,张国生称自己平时都是现金放贷,且有支付能力,并提交与案外人的6份判决书、调解书作为证据。其中五份是十余年前出具的,涉及的金额也较小,并不能证明张国生在2016年10月仍然具有支付600万元现金的能力。另外,判决书、调解书中明确认定张国生与案外人之间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无现金支付的案例,这与张国生自称平时都是现金放贷的说法自相矛盾。
职业放贷背后的“利滚利”
从张国生自己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业性,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非法金融业活动,其经营行为符合职业放贷人、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贷特征。
刘建军认为,张国生以放贷为业,涉嫌虚构借贷金额,涉嫌“套路贷"。证人张爱国的证言也指出张国生和刘建军“一个是放贷的,一个是办企业的"。
有关法律对职业放贷人的房贷行为有一定的管控,若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后,其借款合同可能会无效,关于利息、违约金的约定可能会无效,对于放贷人已经获得的利息也可能会被追加征税。
刘建军始终认可与张国生经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认可目前尚欠被上诉人部分借款,具体拖欠金额需与被上诉人对账后才能明确。刘建军分析,张国生主张以600万现金为基数加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在掩盖其背后的“利滚利”非法事实。张国生将原始的借款通过高额利息,每六个月将利息折算成本金,以利滚利的方式不断累计,最终形成所谓的2016年10月14日的“600万元"借款。
王晓杰说,“在一审起诉状中,张国生以虚构现金借款的方式主张所谓600万元,实际是张国生前后矛盾、缺乏合理证据支持的虚假套路贷。他用这种方式勒住了我们民营企业的脖子。证人张爱国,他本来对600万元现金放贷并不知情,也不愿意作证,在一个晚上喝酒后他被法官拉去录证词。张爱国多次在不同场合都说他‘不知道’‘不清楚’这事。一审中,原告张国生根本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600万元现金交付发生的事实,例如收据、银行取现记录等直接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发生资金支付的,合同尚不生效。但张国生却凭借此虚假未生效未发生一分资金交付的借款协议,起诉要求支付600万元本金及利息合计高达1000余万元。就这样的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竟然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张国生实质是借法院之手,实现其非法利益。”
记者见到张爱国,张爱国也是什么都不愿意说。
据了解,刘建军的机械制造公司没有与张国生签订过借款协议或保证协议,未实际使用过张国生的任何款项,也未向张国生提供过抵押。
双方借款协议中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结算时间、抵押担保资产内容为手写字体,刘建军认为手写字体是张国生后来自己添加的。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即使手写字体不是后来添加的,也只是能够证明双方就借款600万元达成了借贷合意,并不能证明张国生将该借款实际支付给了刘建军;张国生所述600万元现金清点、支付过程不符合常理。张国生向法院主张利滚利的高利贷利益不容易实现,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借款能力的流水虚构现金借款相对容易一些。但是没有证据链支持,一样难以实现。
对此,记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