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讯 王鸿9月17日,粤泰股份发布公告称,上交所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予以公开谴责。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杨树坪,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经查明,2018 年 6 月 21 日,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杨树坪增持计划公告显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杨树坪计划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控股)或其一致行动人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 9 个月内(即 2018 年 6 月 21 日至 2019年 3 月 20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增持金额不低于 4 亿元、不超过 10 亿元的公司股票。2019 年 3月 21 日,公司披露终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实控人杨树坪在增持计划期限内,并未通过粤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增持计划的完成率为 0。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承诺主体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审慎确定增持规模,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而在增持计划披露后,实际控制人杨树坪未按计划通过粤泰控股或其一致行动人履行增持承诺,一股未增,其前期披露增持计划明显不审慎,严重误导投资者投资决策。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3 条、第 11.12.1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在规定期限内表示异议并提出听证申请,请求减轻处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的主要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是基于其当时自身实力和履行能力审慎确定的。当时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广州荔港南湾项目预计于 2019 年初获得商品预售许可证,销售回款约 10 亿元;持有的碧海银湖项目估值 50 亿元,当时正拟作价 40 亿元整体转让。此外,增持公告发布时,实际控制人已与相关金融机构沟通融资安排事宜。二是当时增持公司股份的初衷是为稳定股价,恢复投资者信心;但因整体市场环境变化等难以预期的事项出现,后续资金情况不可预计地发生了融资困难、相关项目无法取得销售回款、项目未能顺利转让、控股股东债务逾期等重大变故,导致其客观不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主观故意、误导投资者的动机。三是在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披露后,上市公司股价并未因此受刺激大幅上涨;同时,在增持计划披露后,尽管市场融资环境变化、融资困难且出现流动性危机,但是实际控制人未曾减持股份。
本所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主体在作出承诺前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审慎评估论证增持计划实施的可行性并确定增持规模,但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未对获得增持资金的融资安排、销售回款情况进行审慎估计,事后发生公司股价下跌、融资困难等事项不构成抗辩理由。二是杨树坪增持计划完成率为0%,已明显违反其增持承诺及规则,该违规事实并不以存在主观故意或造成特定结果为前提,实际控制人所称不存在故意误导投资者的动机、未进行减持行为等,不足以构成对其进行从轻处理的理由,也不影响对责任人违规行为的认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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