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思文
历时半年的招商证券起诉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康得集团 )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7月31日晚间,招商证券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319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康得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同时,招商证券对康得集团所持有的1327万股 *ST康得 股票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以上述各项康得集团应承担的款项为限优先受偿。
对于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招商证券表示,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上述案件对公司业务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好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回顾此次招商证券起诉康得集团案件,2018年4月份,招商证券与康得集团签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法律协议》及补充协议,康得集团将其持有的康得新股票1327万股质押给招商证券进行融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招商证券向康得集团支付了融资款人民币1亿元。
2018年11月份,上述所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康得集团后续未按照公司通知要求补充质押,且未完成提前购回或通过场外结算方式了结债务,构成违约。
2019年1月20日,康得新发布公告,因未披露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及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实际控制人钟玉、持股5%以上股东中泰创赢及其股东中泰创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9年1月23日晚间,招商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康得集团向公司偿还债权本金人民币1亿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编辑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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