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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或将按造价5%进行适时调整

2019-08-16 08:02:01  责任编辑:  出处: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蒋幸端)日前,东莞市住建局正在对《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中就针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进行了说明。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维修资金中心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据了解,目前东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住宅包含别墅,非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的写字楼、商铺和拥有产权的车位等。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以预售方式销售的,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按照预售房屋预测面积代交首期维修资金。以现楼方式销售的,在申请核发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前,按照房屋的实测面积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销售房屋时,应当凭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已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凭证,向买受人收回已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使用后,业主分户账内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30%的,应当续交至现行的首期标准。维修资金续交的主体为业主,由物业服务企业通知业主委员会,并通过业主大会续筹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通知业主本人,要求其续交。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维修都能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征求意见稿》中专门提出,四项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分别是保修期内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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