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贷款3月15日起实施新政
二套房认定 认房又认贷 敲黑板,成都公积金贷款政策要调整啦!
1月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新政最大变化在哪里?哪些调控要调整?1月30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邀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新规进行了解读。包括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调整为“认房又认贷”等七大变化具体都是啥?快来看一看。
变化1
异地贷款职工
不再需要成都户籍
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及部委关于异地贷款的相关规定,公积金贷款对象也不再仅限于本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大为在本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异地缴存的职工。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了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与本市缴存职工的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实现与本市缴存职工“同城同待遇”。
变化2
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
不得超过两次
为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修改后的《细则》增加了借款申请人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的规定。
变化3
二套房认定“认房又认贷”
关于二套房认定的细则变化是本次新政调整中对购房者可能影响最大的一项。修改后的《细则》对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对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住房、未结清住房贷款,及未成年人名下的住房,一并纳入住房套数计算,即“认房认贷”,严格界定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具体来看,新政后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为: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变化4
征信出问题可能被拒贷
借鉴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修改后的《细则》调整了逾期记录的应用,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最低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变化5
贷款年限计算有放宽
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了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申请人在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前,贷款期限均按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计算。同时,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有利于职工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承受能力的贷款期限,合理安排月供支出。
变化6
月还款额
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按照住建部相关政策规定及住建厅的工作要求,修改后的《细则》将收入还贷比调整为50%,即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变化7
贷款结清前要继续缴纳公积金
为保障贷款权利与缴存义务的一致性,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了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强化借款人的缴存意识。
行 业 看 法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影响面有限
本次公积金贷款细则变化将对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成都贝壳研究院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对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调整为“认房又认贷”,不过在成都刚需购房占据市场主流的情况下,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影响面有限。
数据显示,2018年年末成都市场中超7成为刚需购房,多套置业需求占比不足3成,因此绝大多数购房者并未进入此次调整的影响范围内,影响的客群数量较少。而改善客群使用公积金贷款付款率不足3成,商贷仍是主要付款方式。因此此次成都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主要在于“稳预期”,一定程度上抚平刚需恐慌性购房情绪,有利于市场需求的有序释放和后市的平稳发展。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赵雅儒
新 政 问 答
征信逾期记录如何防范?
《细则》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另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细则》第二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细则》第二十一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解读: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升缴存职工诚信意识,防范贷款潜在风险,借鉴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所购再交易房不予贷款
如何细化?
《细则》第十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解读:为防范职工通过直系亲属间交易买卖套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借鉴了行业中心做法,对所购再交易房的买受人与售房人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情形不予贷款。
据川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