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1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安办规〔2017〕1号)的规定,将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华侨城”)、深圳市荣茂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荣茂昌”)等单位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
这篇名为《市安委办公布2018年12月份全市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的公告显示,东部华侨城、深圳荣茂昌分别出现在该“黑名单”第1位和第2位。该公告发布日期为1月9日。
东部华侨城违法事实如下:2018年5月18日,东部华侨城大侠谷海洋广场塔臂在拆除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拆除配重块时,塔臂突然上升后坠落,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经调查认定,东部华侨城对该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东部华侨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处罚决定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执法单位为盐田区安监局。
深圳荣茂昌对上述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处罚决定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执法单位为盐田区安监局。
东部华侨城、深圳荣茂昌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起始时间同为2018年12月24日,到期时间同为2019年12月23日。
2018年9月,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东部华侨城“5·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东部华侨城安全风险意识差、能力不足,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不到位。未针对该塔吊(舞台设备)拆除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安全风险评估。
东部华侨城安全管理存在缺陷,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监管不力。未按《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施工管理制度的要求,与深圳荣茂昌签订施工合同,未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施工申请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允许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5月16日,东部华侨城安保部下发了《现场管理处罚通知单》要求深圳荣茂昌建停工整改,但其未及时跟进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深圳荣茂昌在未提交复工报告继续施工,安全监管不力。未按照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流程办理《施工申请》,未对施工人员进行风险告知,无安全培训考核记录,未按《盐田区安委会关于加强盐田区零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海洋广场拆除项目进行申报备案。
东部华侨城成立于2003年7月31日,是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A,股票代码:000069)旗下子公司。东部华侨城股东结构如下:华侨城A持股50.00%,认缴出资60000万元;深圳市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0.00%,认缴出资60000万元。深圳市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同为华侨城A子公司。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去年华侨城A旗下建设项目还发生一起死亡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事故快报显示,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州新城区钟公庙地段YZ07-06(B-1一期)、YZ07-06(B-3)地块工程,发生机械伤害事故死亡1人。
上述钟公庙地段工程事故的建设单位为宁波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专业分包单位为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宁波市公平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7日,是华侨城A旗下全资子公司。
华侨城A是华侨城集团旗下旅游及房地产板块的上市公司,致力于成为国内主题公园的领导者、旅游产业的领军者、城镇化价值的实现者。办公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大楼。
截至1月18日收盘,华侨城A报6.20元,总市值为508.65亿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