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发布。
评估办法中提出,《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标准(试行)》总分设为1000分,评估结果设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四个等级。
幼儿园出现下列情形,视情节给予降级处理,直至降为不合格: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幼儿等行为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现严重儿童伤害事件的;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面向3至6岁儿童提供保教服务的幼儿园(点)。评估对象包括教育部门办园、其他部门办园、地方企业办园、事业单位办园、部队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其中,幼儿园分园、分址、分部和附设在中小学的幼儿园(班)作为独立主体参加督导评估。
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人员条件、空间与设施、机构管理、保育教育、办园成效等方面。按计划,每三年为一个督导评估周期;督导评估采取网上评估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程序分为幼儿园自评、区级全面评估、市级抽查复核、结果公示四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