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集中采购是在协议供货基础上的一次创新,最先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行,至今已经走过8年的历程。应该说,批量集中采购很好地解决了部分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人任意选择高配规格并化零为整躲避公开招标等不良现象。但是也应该看到,采购人需求多样、标准配置的选定难度大、采购人地域分散、数据处理和配送困难、到货周期长、选择空间有限等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于是各地开始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提出“双品牌中标”就是创新思路的一种。
所谓“双品牌中标”就是批量集中采购中可以有两个品牌的供应商同时作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并交由采购人最后选择的集中采购模式。这种做法其实是基于“放管服”的改革精神,企图探索出一条新路,并希望能够兼顾采购中心、财政部门、最终使用人、厂商各方利益,希望能给最终用户对中标供应商留有一定选择空间,同时也希望能够避免单一中标品牌不能及时到货、竞争性不够等可能出现的负面情况。
这种改革探索的意图是明确的,那就是希望能够破解当下在某些领域的“恶性低价竞争”,而在另一些领域的“高价中标”的问题。那么,“双品牌中标”的竞争对减少或者降低低价竞争到底有有多大帮助呢?我们冷静分析,不难发现:政府采购低价、高价的问题是一个系统问题,任何一种单一策略都是难以奏效的。本人一直坚持认为,低价竞争是一个零和博弈,任何一方都不愿意看到;但从根本的治理角度看,源头在于采购需求、采购预算以及采购计划上。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双品牌中标”竞争值得尝试和称赞,也属于一种真实的实践创新。这对于采购人而言,有些更大的选择权,而对于供应商而言,也有利于其合理竞争,而不是恶性竞争。当然,要解决低价、高价问题不能仅仅靠单一的“双品牌中标”竞争,要从源头上的需求管理、预算管理做起,还有两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采购商品的标准化问题和电商化问题。如果能把这几项都充分融合,就会向理想的方向更迈进一步。
从当下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目标看,这种改革创新值得提倡。众所周知,2017年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财政部87号令)第68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显然,该项条款已经明显释放出我们要逐渐把采购权返还给采购人的意图,即采购人在选择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既是改革精神,也是未来的走向。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双品牌中标”实际上是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即使退一步讲,和规章中的规定还有一定距离,但还是可以进行改革创新试点的。而一旦被实践证明这种改革是切实可行的,也可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使之合法化。
当然,也应该看到,任何一个创新做法都会有两面性,这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权衡利弊的大小,如果创新符合发展的方向,即使有些负面的问题,我们也不要因噎废食。“双品牌中标”可能带来的新的问题是双品牌的中标者会争相接近采购人,也有可能会有贿赂交易,但高压反腐利剑下的震慑力可能会化解这个问题。当然,这也考验着我们的决策者。为此,在广泛实施之前,充分调研、科学论证、风险防控、试点实验等工作还是必不可少的。(文/王丛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