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世界,改变未来,改变人类!作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扑面而来的人工智能大潮,正迅速涌入各行各业,激发无尽创新热情,带来无限想象空间。从党的十九大报告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到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连续出台重要文件、推出重磅举措。今年全国两会上,人工智能也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话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杨杰建议,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立法,促进AI产业良性发展。他表示,人工智能技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对法律、安全、就业、道德伦理和政府治理等方面带来的挑战日益增多、冲突日益凸显,建议在国家层面成立专门的人工智能立法工作机构,统筹规划人工智能立法工作,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良性发展。
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形成独特优势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作为引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战略性技术和核心驱动力,已成为国际广泛关注的热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围绕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发展进行前瞻布局。我国积极响应人工智能的全球化浪潮,先后出台了《“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等,加强产业发展引导。
“我国在人工智能研发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国际科技论文发表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已居世界第二,并在部分核心关键技术领域实现重要突破,形成了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独特优势。”杨杰表示,智能应用将成为互联网下一个发展阶段的核心内容,在数据可得性高的行业,人工智能技术将率先用于解决行业痛点,爆发大量场景应用,并将催生新兴的细分行业和产业形态,持续影响并引领人类社会的重大变革。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现有法律规则间冲突凸显
“人工智能技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当前伦理标准、法律规则、社会秩序等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杨杰看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现有法律规则间的冲突已经凸显,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人工智能对法律主体资格的挑战。机器人是人工智能复合产品的主要形态,如何看待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并审视其存在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随着更智能机器人的出现,需要就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展开更多探讨。
二是人工智能对人格权保护的挑战。首先,个人隐私保护。在生物识别尤其是图像识别、语音识别领域以及基于知识图谱进行自动化决策领域,因涉及大量用户数据的收集与使用,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尤为突出。其次,声音的保护。使用名人声音进行智能语音模拟的业务形态也产生了声音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最后,算法的公平性、透明性所伴随的歧视问题。杨杰举例说,谷歌的图片软件、亚马逊的Alexa、苹果的Siri、微软的Tay都出现过性别歧视问题。
三是人工智能对侵权责任认定的挑战。以自动驾驶为例,在造成他人损害时,如何在开发设计者、生产者、使用者之间分配责任,以及如何认定其中人工智能技术所应承担的责任,现有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的法律体系都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四是人工智能对数据安全的挑战。在核心算法、数据资源、计算能力这三个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中,数据安全的法律问题由来已久。杨杰强调,如何在获取并处理包括政府、企业、金融、医疗等各方面的海量数据信息时,确保国家数据的安全,是人工智能立法亟须考虑的重大现实问题。
五是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一方面,要关注人工智能相关的软硬件标准、代码等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另一方面,要关注智能机器人“创作”的音乐、绘画、诗集等作品的知识产权认定及权利归属问题。
人工智能立法亟须提速但法律干预不宜过度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人工智能的发展,明确提出要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
“当前,我国尚没有关于人工智能研发、生产、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与人工智能产业相关度较高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领域。”杨杰认为,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立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体现、严格落实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也是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良性发展的迫切需要以及我国参与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的必然选择。他建议,根据人工智能发展现状,结合我国国情,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立法。
一是在国家层面统筹规划人工智能立法工作。第一,在国家层面成立专门的人工智能立法工作机构。强化政府牵引作用,强化大局观念和系统思维,统筹规划,协同推进,为开展具体行业立法奠定组织基础。指定牵头部委,明确配合部门,以便有效统筹各方资源,在深度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人工智能立法的预研和启动工作。第二,组织产学研广泛参与。首先要发挥领先互联网企业,例如四个国家AI实验室,以及高技术产业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利用国家级科技力量,在抢占技术创新制高点的同时,推动构建合理规范的人工智能制度体系。其次要支持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前瞻性科技法律研究, 如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益等法律问题分析,为人工智能规范和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输入。
二是分类分阶段进行立法考量。一方面,明确当前鼓励创新、适度规范的人工智能立法宗旨。在遵循《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为主、控制潜在风险为辅”的战略布局下,把创新与安全作为人工智能立法的两大核心价值,坚持维护总体开放的市场环境,明确准入规范和安全标准,推进核心创新技术的研发应用,为推广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创造空间。另一方面,积极关注人工智能重点领域的法律挑战。“当前不宜过早对人工智能发展进行过度的法律干预,可以考虑在智能机器人、智能设备、智能运载产品等应用广泛的领域,率先启动立法工作。”杨杰认为,要重点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探索设置强制保险和赔偿基金制度,建立人工智能的可追溯和问责制度,加大对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算法陷阱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量化人工智能等级分类,限定特定等级的人工智能应用范围及研究领域,促进良性发展。
三是深化人工智能立法国际合作。第一,在制定我国法律法规时强化国际合作,取长补短,互通有无。当前,各国政府、产业界、研究人员、民间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初步探索开展了人工智能领域的规范与监管工作,我国应与相关国家开展广泛对话和持续合作,借鉴成功经验,促进优势互补。第二,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我国应积极参与人工智能领域的全球治理, 加强重大国际共性问题研究, 以负责任大国的姿态作出表率,确保技术创新在法治轨道和公认的国际准则基础上运行,力争取得主动,参与并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杨杰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