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涉及尊严须慎之又慎
□ 舒锐
本以为是一次常规的入职体检,四川男青年谢鹏(化名)却被体检医院做了艾滋病病毒(HIV)检测项目。结果是:他被查出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而他求职的公司因此没有聘用他。2018年12月27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HIV隐私侵权案”。提起诉讼的谢鹏认为,体检医院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他做了HIV抗体检测,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而另一方面,出于公共卫生安全的考虑,国家对于诸如餐饮行业等特殊领域实现了严格的准入制度。为了实现两者的平衡,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这意味着,除了法律所明确禁止的特殊领域,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绝大多数工作中,有着和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就业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在非禁止领域,也即在绝大多数工作岗位中,单位并没有知悉员工是否患有某种传染病的必要。事实上,单位对于员工管理、对员工信息掌握的边界正在于以“必要”为界。单位若是强迫员工提供不必要的患病信息,甚至通过入职体检的方式,将患者排除在外,这就是非正义的,不仅侵犯了平等就业权,更侵犯了劳动者的隐私。
众所皆知,艾滋病并不会因日常交往而传染。正因此,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同时,还规定着“保密”原则,要求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相关信息,例如姓名、地址、肖像、工作单位或者病史资料等,以及其他可推断出具体身份的信息。这意味着,未经本人允许、确认,任何机构都不能强行对其进行艾滋病检测。即便其被检测出了艾滋病,检测者亦有保密义务。
虽然在新闻中的这起案件中,原告是否能够获得胜诉,取决于他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撑,但期待这起“HIV隐私侵权案”能够引起人们对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隐私权、单位管理的边界、就业歧视、个体对体检的全方位选择权等诸多问题的关注与讨论。不只仅就艾滋病检测而言,为了能够更有尊严、彼此尊重地共处,我们需要形成以下三层共识,并将这些共识当作常识:除涉及公共安全,政府与单位不得设置强制体检;所有体检内容须经本人确认;体检结果须严格保密并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