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养狗伤人,还让人“后果自负”?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沈高轩 记者 万承源)“内有猛犬,请勿靠近”、“生人勿近,后果自负”……一些养狗人会贴出这样的警示牌。不过,有了这样提醒后,如果别人还是被狗咬了,可以减轻和免除责任吗?最近,常州金坛法院的一起判决,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2018年7月,王某前往居住在某小区6楼的朋友家中吃饭,当其行至三层半时,被朱某饲养的阿拉斯加咬伤。之后,王某诉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要求朱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合计8000元,同时要求朱某预付可能发生后遗症的费用5000元。
被告朱某则辩称,该宠物狗已办理了养犬登记证及动物健康免疫证,是合法养狗,其宠物狗性格温顺从不咬人,并且他已用铁链将其束缚住,还设置了“生人勿近,后果自负”的警示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动物饲养人的减轻或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也不能免于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被告朱某辩称王某挑逗其宠物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再者,朱某将宠物狗饲养于两层楼道之间,这属于人人均可涉足的公共空间,即使其用铁链束缚并且设置了警示标牌,亦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其本身对饲养动物侵权的后果也存在过错。
综上,常州市金坛法院判决朱某支付王某被宠物狗咬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原告伤情及实际就医情况未达严重后果,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预付可能发生后遗症的费用,因未实际发生,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