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说法
谨防“举报奖2毛”的负激励效应
郑桂灵
消费者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销售食品的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向贾某某支付了2毛钱作为奖励。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奖励。2019年1月2日,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号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中应适用奖励金额更高的67号《奖励办法》,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1月3日《齐鲁晚报》)
举报商品市场中的假冒伪劣现象,是法律赋予社会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也是公民协助政府部门管理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一种责任担当。“举报有奖”无疑是对公民履行监督之责的充分肯定与务实鼓励。但透过济南某区食药监局对举报过期食品的贾某某给予的“2毛钱”奖励,人们却丝毫感受不到这种正向激励的味道,反而有一种被调侃、被嘲讽的异样感觉,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对公民监督权的不敬态度。
在市场交易大多以“元”作为最基本消费单位的当下,“2毛钱”着实不足挂齿;即便是在小商小贩云集的农贸市场里,“2毛钱”也不过是用来四舍五入的舍弃零头。济南某区食药监局却好意思拿来“奖励”举报人。也许,价值2.02元的过期商品的确标的太小,“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可不就是区区2毛钱嘛!可就是这样一个货值2元的违法所得,食药监局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超市却是罚款5万元。罚没款项顶格处置,奖金数额从轻发落,这“一大一小”让举报者情以何堪?
不错,食药监局作出“奖励2毛”的决定并非于法无据。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13号《奖励办法》出台的《济南市奖励办法》,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的确有“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规定,但这种奖励比例却早已成为“过去时”的标准。2017年8月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已对13号《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并公布实施了67号《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了13号《奖励办法》。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制发的67号《奖励办法》,明确作出了“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的规定。由此解读,举报过期食品的消费者贾某某,理当获得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尽管《济南市奖励办法》没有被当地明令废止,但鉴于其所依据的原13号《奖励办法》已被停止执行,故《济南市奖励办法》的合法性便值得怀疑。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再说,面对上下级部门文件规定发生冲突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出现差异时,应遵循以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奖励2毛”显然不无漠视公民监督权的选择性执法之嫌。至于贾某某被指“职业打假人”云云,更难脱对举报者的恶意揣测。与其诟病他人“职业打假”,不如政府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和慧眼识假。人们欣慰于法院二审的拨乱反正,更期待济南某区食药监局的反思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