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获赔偿
本报讯(记者 悠然)近日,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银行卡纠纷案件,并已实际履行到位。
据了解,原告罗某某于2010年1月在被告某银行办理了理财白金卡(借记卡)一张。2017年8月24日,原告赴泰国旅游,并于2017年9月11日返回西宁。2017年9月17日、18日、21日使用上述借记卡在西宁进行转账业务。但在2017年9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多条短信通知原告持有的上述借记卡在境外产生多笔消费,而消费产生日期均发生在原告回国后。原告遂致电被告客服询问情况,并于2017年9月23日将银行卡永久挂失。办理挂失时,上述境外消费款项尚未支付。挂失办理后,被告将上述款项付清,但境外消费依然在产生,至2017年9月25日,合计产生境外消费82192.04元。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城西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原告回到西宁后在自助柜员机使用该卡办理过业务,且在2017年9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多条短信预授权消费通知后办理了挂失,并于9月23日办理了银行卡永久挂失,证明原告账户资金在境外被嫌疑人用伪卡凭密码盗刷。由于银行卡盗刷时是凭密码支付的,因此不能排除原告对其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当而被泄露,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银行在储户存款后,应当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被告制发的银行卡被他人复制,且交易系统不能识别伪卡,说明发卡行在保障储户利益方面存在漏洞,防范储蓄资金安全技术方面存在缺陷,被告应当对其不能防范银行卡被复制,交易系统不能防范非法侵入而造成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城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罗某某损失56733元。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已向原告赔偿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