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并不是灵丹妙药,要宜混则混、宜参则参,有些产业并不适宜混改,有些竞争性行业也不能“一刀切”地退出,需充分研究评估,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与前三批相比,在第四批混改试点政策方面,员工持股等激励放开的力度更大,80%以上的试点企业都提出要做员工持股,这也是其当初申请的目的之一。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员工持股,超额利润提成、项目跟投等其他类型的激励手段也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企业类型不同、战略布局以及企业发展现状不同,选择的激励模式也应有所差异,需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充分利用不同激励方式的特点,结合企业所要实现的激励目标,选择合适的激励模式。(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 周丽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