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0日讯 (记者 李万祥)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记者7月3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五周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081111件,审结1031443件,以审判专门化改革创新、最严格的司法裁判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助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力度,于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牵头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各级人民法院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促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和生态修复为内容的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据介绍,人民法院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五年来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113379件,审结108446件;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776658件,审结743250件;同时,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191074件,审结179747件。在保障环境公共利益方面,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受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受理省、市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在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中,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在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其他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中支付。
通过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满足当事人对多种方式解决纠纷的需求。
按照全面赔偿的要求,污染者除了要依法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害外,如同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应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服务功能损失。对于无证排放以及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探索适用能够体现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方法。
“我们将生态修复理念融入诉前、诉中、诉后,将修复范围从森林延伸到水流、海域、滩涂等领域,形成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修复性生态司法机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玫瑰表示,福建法院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引流冲污等多种修复形式,将修复手段从原态修复向代偿修复、异地修复等多种形式拓展,有效弥补因违法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推动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巡视员刘亚平介绍,江苏法院对于无法原地修复生态环境的,判令异地补绿植树造林;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判令劳务代偿从事环保劳动服务;损害水体生态环境的,判令增殖放流鱼虾苗;对污染者发出禁令,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工作;对污染企业发出执行令,责令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
此外,有的地方探索实施禁止令等方式,预防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力促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如,浙江、河南、贵州等多地法院积极探索以发布禁止令的方式在诉前或诉中实施行为保全,无锡中院、重庆万州区法院在裁定准许执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非诉执行申请的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者实施排污或者破坏生态行为。
全国各级法院推进专门机构建设,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截至2019年6月,全国共有环境资源审判机构1201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352个,合议庭779个,巡回法庭70个。各高级人民法院中,有23家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未设立的也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业务指导,推动实现对重点区域、流域的专门机构设置全覆盖。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王旭光介绍,2014年6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环境资源案件的指导力度,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百余万件环境资源案件中,层层筛选,先后发布15批共135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和完善审理规则,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和指引社会公众的环境参与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