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金鹏辉日前接受了《农村金融时报》记者的专访。当被问及“目前在一些贫困地区有第一还款源充足的好项目,但因缺少抵押担保难以落实第二还款来源,致使金融机构无法提供信贷支持。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时,金鹏辉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在现代动产担保制度方面还有欠缺,主要表现为缺乏统一的法律框架、登记机构分散、缺乏统一的登记系统等,而且与世界银行等力推的现代动产担保制度不符,影响了我国营商环境中“获得信贷”选项下“合法权利保护力度指数”指标的得分与排名。对此,他建议利用《民法典》编纂的契机,推动建立现代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和统一的动产登记系统,促进我国营商环境改善。
据金鹏辉介绍,“获得信贷”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十项指标中的一项,该指标由“信用信息深度指数”和“合法权利保护力度指数”等组成。由于我国现行动产担保制度不符合世界银行的评估标准,所以,主要评估动产担保制度对借贷双方权利保护程度的“合法权利保护力度指数”我国连续5年只得到4分(满分12分)。
“建立统一的动产(包括权利)担保法律制度和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对提高获得信贷的便利性、提升营商环境排名意义重大。” 金鹏辉说。据统计,全球目前已经有约70个国家建立了统一的担保融资登记系统,即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覆盖所有动产类型和交易形式的电子登记系统。
目前,虽然我国在动产担保制度建设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对标国际先进的动产担保制度,还存在动产担保制度的法律框架不够完善、没有统一的登记机构和登记系统、各类担保交易的公示效力、方式和优先权规则不一致等需要改进的地方。
金鹏辉担心:“错过本次《民法典》编纂,我国可能失去建立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良机,我国担保制度改革将继续滞后现代担保制度改革趋势几十年,我国营商环境‘获得信贷便利度’指标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突破,进而持续影响我国营商环境的排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将错失一次极为重要的制度缓解良机。”
据金鹏辉介绍,担保难是制约我国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获得性的重要因素。他解释说:“中小微企业的资产中,90%都是动产,动产担保融资潜力释放空间巨大。若没有完善的动产担保融资制度的配合,这一市场潜力将无法释放。现行动产担保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担保权利保护不力,影响动产融资业务发展,限制了缺乏不动产而拥有大量动产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因此,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和系统,能够使企业充分运用动产缓解融资担保难问题。”
金鹏辉建议,应建立动产担保统一法律框架,确立统一的担保权设立、公示规则;担保物范围应尽可能扩大、对担保物内容的描述要求应尽可能减少,并规定权益可自动延伸执行。
此外,他还建议,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机构和登记系统。制度上可参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先行明确国家对动产担保实行统一登记的原则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的范围、机构和实施办法,逐步建立我国现代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
“在目前已有的登记系统中,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符合世界银行的关于现代化登记制度的各项理念,可以考虑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机构和登记系统。”金鹏辉说。(农村金融时报记者 孙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