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2日讯(记者 魏金金 专栏) 司法行政化、地方化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领域关注已久的焦点。“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也是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设计方向。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主任周世虹就带来了一份关于设立跨行政区划高级人民法院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主任周世虹
据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改革构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中央全面改革深化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的《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则进一步明确了当前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的设立意义和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及金额越来越大,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也越来越多,地方利益保护和诉讼‘主客场’现象日趋严重。”周世虹指出,目前我国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已经开展的基层法院案件集中管辖和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划受理“特殊案件”的改革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改革需要有新的突破”。
周世虹谈到,无论是对于深入推进司法改革,还是推动实现司法公正,设立跨区划高级人民法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法院体系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四级组成,其设置与行政机关体系的设置完全相同,均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向人大报告工作,法官由地方人大任命,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同级人民政府。因此法院办理案件受到地方权力机关的干预、施行地方利益保护、以及受到各种人情关系的干扰不可避免。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诉讼‘主客场’问题最有效的途径。”
周世红进一步指出,部分地方实施的基层法院集中管理特殊案件(如行政案件),在北京、上海设立的受理跨行政区划特殊案件的中级法院,最高法院在全国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二个国际商事法庭、一个知识产权法庭,以及全国部分城市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等等都为设立跨区划法院积累了很多的实践经验,“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在周世红看来,主要是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范围仍然局限在省级区划内部,不仅难以增进法院审判的独立性,而且造成管辖上的交叉重复,使审判机关无序扩充。“最高法院设置巡回法庭的制度设计,虽然具有方便当事人诉讼和审判权运行改革试验的积极意义,但只是诉讼地点的变化,没有审级设置的突破,而且还可能导致最高法院内部司法决策、裁决结果差异的增大,没有达到彻底根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实现司法公正的改革目标。”
为此,周世虹提出了以下几点关于设立划行政区划高级人民法院的具体设想:
一是建议将最高法院在全国设立的六个巡回法庭改建为六个跨行政区划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按照地域分布重新设立六个或若干个高级人民法院;可利用巡回法庭的办公设施和办公条件,与巡回法庭合署办公;
二是跨区划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可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命、选派;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经费和财物则由中央财政承担和管理;
三是划行政区划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可包括本区域内跨行政区划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区域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区域内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关跨区划案件的民商事二审上诉案件,以及类似案件的再审案件;本区域内因管辖权争议报请最高法院裁定或决定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指定审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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