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显示,鲜某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这里的“鲜某”就是被证监会开出天价罚单的鲜言。鲜言的刑事责任明确,这一包括了违法违规、市场操纵、奇葩议案等众多因素的“资本大戏”终于落幕。
接受记者采访的市场人士认为,鲜言一案,行政执法、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均有落地,多措并行让鲜言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建议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刑事司法持续加强衔接协作,不断加大处罚力度,重拳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震慑违法违规者。
鲜言两罪并罚
移送公安2年后,鲜言领到了刑事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鲜言利用担任上市公司A公司及其子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B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包商林某签名、制作虚假的资金支付申请与审批表等方式,以支付工程款和往来款名义,将B公司资金划转至该公司实际控制的林某个人账户、相关房产项目部账户,再通过上述账户划转至鲜言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个人账户内,转出资金循环累计达人民币1.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2360万元被鲜言用于理财、买卖股票等,至案发尚未归还,且部分资金已被结转至开发成本账户。
2015年间,被告人鲜言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个人决定启动公司名称变更程序。A公司更名为C公司过程中,鲜言控制了A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且信息披露的内容具有诱导性。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间,鲜言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组,买入A公司股票共计2520万余股,买入金额2.86亿余元。5月11日,A公司有关名称变更的公告发布后,股票连续涨停。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鲜言作为上市公司A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鲜言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鲜言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行政、民事赔偿已先行
入刑之前,鲜言曾被证监会行政顶格处罚。
2017年3月30日,证监会正式对鲜言操纵“多伦股份”一案作出处罚,没收鲜言违法所得5.78亿元,并处以28.91亿元罚款,合计罚没34.7亿元。这是彼时证监会开出的史上最大罚单,鲜言也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鲜言实际控制、使用“刘某杰”、“鲜某”、“夏某梅”证券账户以及14个信托账户共计28个HOMS交易单元,通过多种方式操纵多伦股份股价,包括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控制信息披露节奏及内容进行操纵;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通过虚假申报操纵。
因处罚金额巨大,鲜言还因未能按时缴纳罚款而上了资本市场“老赖”名单,被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随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赴上海第二看守所将《行政裁定书》送达鲜言,对证监会作出的“天价处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鲜言在看守所表示,对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罚没款均无异议,并表态将会提供财产线索,积极配合执行,消除不良影响。彼时,对于同行,鲜言提出忠告:“要引以为戒,不要让自己活在终身追悔的道路上。”
此外,民事赔偿也有进展。2017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斌等诉多伦股份及实际控制人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上海一中院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逾233万元。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证监会对鲜言一案,是按照现行证券法给出了顶格惩处,随后民事赔偿落地,刑事责任明确,鲜言和相关当事人也进入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受到诚信体系制约和诚信惩戒,立体式的惩处举措让鲜言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董登新建议,建议加快推动更好实现“行、刑”衔接,加强证监会行政执法和公安部门刑事司法的衔接协作,证券市场出现一个违法违规案件,证监会的调查时间通常需要半年到一年,调查之后若要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又要再调查一两年。为加快处罚落地,就要让证监会能够先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刑事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了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就针对这一部分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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