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银保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辖内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含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发展。9月17日,浙江银保监局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重申“四禁止”“六不得”
浙江银保监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在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规模、促进消费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产品偏离消费属性、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普遍等问题,尤其是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其同时强调,《通知》并不是出台新政策,而是针对当前个人消费贷款领域存在的问题,重申原有相关政策要求,督促银行机构坚持消费本源,进一步规范业务经营,更加有效满足居民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重申了四大禁止性领域,一是严禁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二是严禁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三是严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它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四是严禁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他禁止性领域等。
根据当前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知》提出了“六不得”合规底线,一是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类贷款;二是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三是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四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五是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六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通知》明确要求银行机构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和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不得通过盲呼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电话营销;不得对明确表示不愿被打扰的客户再次电话营销;不得违规搭售;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催收;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不当行为催收。
多地监管发文剑指信用卡风险
《通知》对信用卡业务提出了专门要求。一是严格遵循消费定位,除服务“三农”的信用卡外,不得办理用于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二是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预借现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三是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
记者注意到,近期已有多地监管发文,指向信用卡业务风险。8月27日,北京银保监局下发监管意见,要求加强银行卡风险防控,其中明确要求辖内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大额透支和现金分期业务的资金流向监控,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发票等购物凭证,确保个人信用卡透支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购房和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同时,加强对信用卡小额多笔循环套现还款、境外套现等新型套现风险特征的分析,持续优化套现交易监控模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延期暴露、共债风险向银行集聚以及跨境洗钱等风险。
9月2日,广东银保监局发布《关于防范“代理处置信用卡债务”的风险提示》,指出有“维权人士”,通过微信群、QQ群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怂恿消费者向监管部门、银行投诉,谎称具备“代理处置信用卡债务”的资格,提供统一的投诉模板;通过虚构消费者身份取得代理资格,代理消费者“处置”与银行的信用卡债务。这种“代理处置信用卡债务”行为,不仅扰乱消费者还款计划,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收取高额佣金,增加了还款费用,以及个人征信系统留有不良记录,形成信用污点,对消费者后续申请银行贷款、买房、买车、就业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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