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以风险为本”和“提高工作有效性”成为新时期反洗钱工作的必然要求。而完善农业保险反洗钱制度对于发展健全农业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农业保险自2007年以来取得飞速发展,成绩令人瞩目。近年来,在政策支持和推动下,我国农业保险实现较快发展。银保监会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72.65亿元,同比增长19.54%;农险保额3.46万亿元,同比增长24.23%。农业保险年均增速远超行业发展均速,保费规模稳居全球第二。但由于农业保险在我国发展较晚,很多操作环节仍处在探索阶段,农业保险反洗钱工作在操作层面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度规则的逐步完善与落实。
从我国农业保险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看,主要存在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缺乏信息技术支持。农业保险在反洗钱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反洗钱信息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结合等方面缺乏行业标准。各保险公司在探索研发阶段,难以获得专业支持和行业借鉴。农业保险的业务流程较其他财产保险有所区别,现有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系统,无法满足农业保险业务特点。
第二,缺乏差异化反洗钱监管标准,农业保险洗钱风险极低。首先,大部分农业保险都有国家政策性补贴,保户自身承担保费数量有限;其次,客户群体多为农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低风险人群;另外,投保后一般不允许中途退保。当前我国的反洗钱监管标准未实现按险种的细化区分,并未针对农业保险设定更多的自主性工作标准。
第三,缺乏可疑交易风险信息共享。现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建立保险业可疑交易风险案例共享平台,保险公司无法分享行业可疑交易风险的新特征、洗钱的新方式、新动态等内容,造成反洗钱工作方式较为局限、僵化,缺乏创新,无法实现取长补短、互相促进的作用。
为推动农业保险业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理念,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重点完善以下方面:一是切实强化“有效性”监管理念。建议监管部门在反洗钱监管评价标准方面进一步突出“有效性监管”理念,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建立“有效性”工作模式,允许洗钱风险低的保险产品的公司简化反洗钱工作流程,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是区别限定反洗钱监管保险产品范围。监管部门应组织建立我国保险业产品监管范围,不同险种依据洗钱风险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反洗钱义务和操作流程。农业保险在产品设计上出现洗钱行为风险很低,建议监管部门以险种划分,制定有所区别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监管重点放在现金价值高、贴现能力强的寿险保单、年金合同和投资性保险产品,而对经营类似于农业保险这类产品的公司给予相对宽松的反洗钱义务以及较为简化的反洗钱工作流程。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平台。目前保险公司在可疑交易风险识别、评估、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方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技术和政策支持,建议反洗钱监管部门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交换平台,定期发布保险业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和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涉及保险的可疑交易报告和典型案例,得出保险类可疑交易类型、趋势、形式、特征、保险产品被利用洗钱可能性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帮助保险业形成符合自身行业特点的反洗钱模式。及时通报保险业洗钱活动趋势、洗钱威胁地区、行业及业务分布,提示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新型保险业务中的洗钱风险,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四是开展针对性强的反洗钱专项培训与宣传。反洗钱监管部门应从保险业务特点出发,充分考虑保险业现状和反洗钱实际形势,对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充分有效指导。开展针对保险公司的专项反洗钱培训,给保险公司更多经验交流机会,为各保险公司互相学习提供交流平台,促进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反洗钱意识和操作水平。加大农业保险反洗钱宣传力度,使广大保险消费者逐步了解和支持反洗钱工作,为保险公司顺利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此外,我国农业保险目前已进入依法合规的发展新阶段,无论是参保农户还是监管部门、各级政府乃至社会,对农业保险都有全新要求。农业保险机构需要积极探索和实践创新反洗钱工作路径,更需要保险同业的交流、监管部门的鼓励和支持,为提升农业保险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创造有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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