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对现金贷等网贷平台搭售意外险业务的自查清理工作,严禁将现金贷等网贷平台销售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挂靠到其他保险中介销售渠道或者公司直销渠道,严禁委托无合法资质的互联网第三方平台销售意外险。自此,网贷平台迎来又一波监管整顿。事实上,网贷平台获取高额利息的手段多样,除搭售保险外,高价买卖手续费、会员费、购物额度、旅游卡、游戏币,长期存在“阴阳合同”“砍头息”等问题均为监管重点。
而自现金贷等网贷业务展业以来,由于各种原因被叫停整改次数不少。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曾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的清理整顿工作,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但即使在监管层面对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短期借贷的现金贷平台仍大量涌入市场。在第三方投诉平台“聚投诉”上,本周前十投诉量的平台均为网贷平台,可见,网贷业务发展问题很多。
就此次要求严查的意外险捆绑销售而言,有借款人表示,其在借款前先花费299元购买某平台半年会员,7月初通过该平台借款2400元,一个月后需还本息3300元,并额外收取保险费用828元,而在审核贷款过程中并未提示需购买保险,也没有正规购买保险应有的流程,更加没有经过本人的确认和许可,捆绑保险销售问题严重。这一现象并非个例,在“聚投诉”上,涉及搭售保险的投诉超过17000条,这些捆绑销售在本质上与“砍头息”、“阴阳合同”等行为无异,均是通过不同途径突破36%这一贷款利息限制,以获取高额收益。
而提到高额收益,今年“3·15晚会”对“714高炮”的曝光,更让网贷站在聚光灯下。该类贷款年化利率基本上均超过1500%,“借700元,还5万元”成为真实情况。尽管遭到曝光后,类似平台快速反应,在一段时期内,部分高炮平台停止运营,网贷平台违规现象略有收敛,但不合规的网贷业务总会通过其他渠道和手段,披上全新的“马甲”卷土重来。晚会过后,“聚投诉”投诉量猛增,大量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觉醒,试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仍止不住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的滋生,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据记者统计,目前网贷平台搭售保险的投诉内容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保险价格不合理,远高于市面价格。二是借款人在借款后发现“被保险”,在借款过程中对保险合同及保障范围一无所知,且事后退保困难。三是即便发现了保险的存在,但不购买可能会导致借款失败,因此不得不购买保险来获取借款。而通过保险与网贷平台的合作,表面上借款利率低于年化36%的借款,算上保费后,利率明显提高。
实际上,对于网贷平台搭售意外险的行为,去年已有保险机构被罚,银保监会曾因某保险机构网络平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存在技术服务费比例偏高、经营费用水平不合理等问题,对该保险机构进行处罚。
对保险机构来说,与网贷平台合作既可以获取相应收益,获客较难的中小险企更可以获取珍贵的流量资源,因此不少保险机构选择合作网贷平台。但由于网贷平台不规范的管理造成大量违规问题的产生,不仅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名誉受损,对保险机构自身来说,也未树立良好的形象,更因为违规而面临严惩。
另外,不止捆绑销售保险,阴阳合同、暴力催收、砍头息等问题也是网贷平台问题发生重灾区。“聚投诉”平台上显示,一借款人今年2月初从某平台借款9万元整,这9万元的贷款在合同上变成了借款11万多元,放款时,该平台直接从账款里划走2万多元的砍头息,并要求分24期进行还款,每期还款6000多元。如果不考虑其他问题或意外,经过计算,该借款人共计应还款将超过16万元,已高于36%的民间贷款利率上限。
网贷平台的问题旷日累时,若想彻底解决需要多方努力。首先,一般来说,在网贷平台上借款的消费者自身信用记录或不够良好,或认为通过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过程较为麻烦,因此,为缓解一时资金周转问题进行网贷。这种几乎无需审核、快速放款的网贷业务存在很大需求。但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我国金融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消费者可选择的平台也逐渐铺开。
目前,不少银行已上线小额贷款业务,例如建行的“快贷”业务,只要是信用良好的客户,在建行办理过业务都可能获得贷款额度,利率更远低于民间借贷。还有众多保险公司,均可利用已投保保单作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贷款额度通常为现金价值的70%至90%,贷款期间也可正常享受保险保障。这些业务在移动APP或者通过网络渠道均可以办理,审批时间最快可达到秒级,相较过去贷款审批时间大幅缩减,消费者或可优先考虑该类贷款以缓解现金短缺问题。
其次,我国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让违规网贷平台有机可乘。事实上,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不仅导致违法行为有可乘之机,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发展,部分借款人面临巨额债务只能通过“以贷养贷”的方式进行偿还,更可能产生逃债等问题,随时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不利于网贷平台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尽快实施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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