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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设计为券商转型预留空间

2019-07-31 07:30:27  责任编辑:  出处:

为适应科技发展与业务转型需要,《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证券公司与互联网机构等第三方合作的原则要求,不再强调账户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方式,同时就证券公司同业合作作出了原则规定,为未来降低业务同质化、实现证券公司功能差异化、探索发展成熟市场较为普遍的主经纪服务留出了空间。

作为证券公司核心业务之一的经纪业务将迎来重要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日前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同时强化了对券商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最为重要的业务之一,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业务,但其业务表现十分依赖市场行情。分析人士认为,《管理办法》的起草围绕为投资者提供专业证券交易服务的核心定位,力求对证券公司营销客户、了解客户、适当性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作出较为系统的规范,引导证券公司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

经纪业务通道化严重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普及,证券经纪业务快速发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投资者数量与从业人员持续增长,投资者交易较为活跃,投资者资产规模明显扩张。

但是,证券经纪业务发展与监管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这首先就表现在证券经纪业务的定义缺乏规定。据了解,现行法规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定义没有明确界定,各方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内涵与外延认识差异较大,不利于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与认定、打击非法证券经纪活动。

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向投资者提供的专业服务严重不足。证券公司作为连接广大投资者与证券交易场所的重要中介,理应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平稳运行、满足投资者多元化交易需求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从实践看,证券公司对此认识不尽统一,大多数公司将经纪业务简单定位于交易通道。

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安青松6月份曾在首届中韩资产管理高峰论坛上表示,与国际投行相比,我国证券公司各项业务通道化、同质化严重,业务附加值较低,金融中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这其中就包括经纪业务通道化,即主要业务仅限于转发交易指令,服务单一,佣金低廉,与国际投行相比,结算信用服务、柜台融券、特定交易模式服务、代理簿记和风控、交易系统及交易委托外包、综合托管服务等高附加值业务还没有开发或仅限于很小范围试点。

另外,从规则制度层面看,证券经纪业务缺乏统一的部门规章,现有规定散见于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的文件之中,效力层级较低,缺乏有效统筹,一些监管要求有所滞后,无法满足业务规范运作的需要。

补齐业务管理“短板”

为解决上述问题,证监会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以引导行业回归业务本源,提升经纪业务运作规范程度,并留出经纪业务未来发展空间。

《管理办法》从管理客户、管理交易、管理人员等多个角度入手,强化内部管理与外部追责,着力加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和违规追责措施,弥补证券行业在处理场外配资、“飞单”等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已经暴露出来的业务管理“短板”,进一步消除市场混乱。

有券商人士表示,所谓券商代销“飞单”,即只要员工售卖非公司层面自主发行或签署代销协议的金融产品,都是“飞单”行为,“飞单”风险不言而喻。

证监会官网显示,4月15日,广东证监局对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开出罚单。该分公司原负责人赵某在未经过东莞证券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向客户销售非东莞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为适应科技发展与业务转型需要,《管理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与互联网机构等第三方合作的原则要求,不再强调账户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方式,同时就证券公司同业合作作出了原则规定,为未来降低业务同质化、实现证券公司功能差异化、探索发展成熟市场较为普遍的主经纪服务留出了空间。

严禁“零佣”“免费”等宣传语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分为五大章节,在经纪业务界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规范主要业务环节、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求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所称的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业内人士表示,《管理办法》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明确了委托关系本质,为打击非法证券经纪业务提供了明确的规则依据。

传统券商经纪业务收入是两市成交量与佣金率的乘积,前者由市场决定,后者由各券商决定,而“不能再让佣金价格战持续下去”早已成为行业基本共识。《管理办法》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公示对各类别投资者的具体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证券公司实际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应当与公示标准一致,与投资者确定、变更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应当妥善留痕。

《管理办法》强调,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规定的其他行为。对此,券商分析人士认为,此条规定再次明确证券行业应避免价格战竞争,有利于引导券商提供专业增值服务。

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维护投资者信息知情权、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从交易佣金收取、客户资产保护、对账单提供、转销户办理、投诉处理等具体事项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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