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冰
作为结构性去杠杆的重要手段,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在即。近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印发《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提出“要加大力度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
为进一步疏通债转股机制,《工作要点》明确了多项任务清单和时间表,其中所涉及的解决市场化债转股资本占用过多问题、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等内容是今年值得关注的推进重点,这将有效激发商业银行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活力。
“此次《工作要点》直面目前债转股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并出台相应政策予以应对,将有助于债转股工作加快落地实施,降低企业部门杠杆率。”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扩容债转股实施机构
股份行进入门槛或降低
“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挥市场化债转股主力军作用”是《工作要点》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业内专家认为,要充分激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主力军作用,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现有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运作模式,打通实施机构工作链条;另一方面,也要增加债转股实施主体,通过降低门槛将实施机构进一步扩容。
就目前而言,大型商业银行仍是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主力军。2017年,经原银监会批准,5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成立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专注于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成立近3年来,5家公司推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今年6月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共落地实施债转股项目254个,落地金额4000亿元。
不过,项目实际落地率不及预期仍然是目前推进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对此,《工作要点》从实施机构的制度层面明确了进一步要求:“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行司联动,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编制,充实金融资产投资人才队伍,建立符合股权投资特点的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体系。”
与此同时,从扩容角度来看,《工作要点》明确推动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联合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这意味着将降低股份制银行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难度,有利于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进一步扩容。
“目前,不少股份制银行对债转股业务很感兴趣,但是鉴于政策限制,单独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这样的债转股实施机构存在一定难度。”董希淼分析称,根据此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这对资本补充压力较大的股份制银行而言门槛较高。
“下一步,还可以由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吸引民间资本、海外资本加入,联合发起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进一步增加债转股实施主体。”董希淼认为。
明确破解资本占用难题
专家建议有针对性地优化调整
支持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市场化债转股资本占用过多问题,是《工作要点》疏通债转股落地通道的一大亮点。
“最重要的障碍是资本占用问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银行资本负担过高是当前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专家分析认为,银行债转股子公司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现在均由银行100%控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持股需纳入并表范围,如果按照表内持有股权的形式去计算风险权重的话,在债转股过程中会加剧银行的资本负担。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企业股权投资在两年内的风险权重为400%,两年之后的风险权重为1250%。相比而言,商业银行对正常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
“一方面,债转股已经是银行在短期利益上的一个让渡;另一方面,实施债转股还使得风险权重大幅上升,导致资本损耗加大,因此,资本占用过高不利于银行开展这项工作。”曾刚认为。
对此,《工作要点》已经明确要通过多种措施予以解决。有专家认为,妥善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持有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较高、占用资本较多问题,多措并举支持其补充资本,有助于化解银行在债转股中面临的资本压力,更好调动银行的积极性。
“若监管层面对资本占用有针对性的优化调整,进行适度放松,将会进一步激发银行业开展债转股的积极性。”曾刚表示。
对此,有业内人士建议,风险权重的比例可以根据不同商业银行的风险程度采取差异化的债转股风险权重设定。
提高社会资金参与积极性
债转股资管产品发行力度将加大
“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是《工作要点》提出的通过拓展资金来源、促进债转股项目落地的一大举措。具体来看,包括出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备案制度;将市场化债转股资管产品列入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允许投资的白名单;探索提出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优质企业债转股等。
“债转股需要大量的长期资金。《工作要点》再次强调,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其中的关键是放宽社会资本参与的准入门槛,并平等保护社会资本权益。上述措施就是降低门槛、扩大准入的具体体现。”董希淼分析称。
“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到债转股领域是增加资金来源的重要手段,需要政策上有一定的明确。”曾刚分析认为,在资产新规框架下,针对债转股产品这种政策性产品,需要相应的政策进行支持,这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对于适当的、适度的创新,给予一定的政策方面支持,是未来推动债转股领域发展的核心方面。”曾刚认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工作要点》提出的资管产品备案制度已经在扫清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资管产品的制度障碍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联讯证券高级宏观研究员张德礼预计,下半年,债转股资管产品的发行力度会加大,政策层面上也会作出相应支持。
“对于具体的认购情况,要视相关产品的预期收益情况、认购门槛、退出机制等而定,需在产品设计上下工夫,以吸引投资人参与。未来,机构投资者尤其是负债期限比较长的投资者,可能是债转股的主要资金来源。”张德礼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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