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日报》 (上海,记者 吴凡)讯,7月29日,科创板申报企业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阳科技”)在问询回复中(以下简称“回复函”),更新了涉诉进程。
《科创板日报》记者注意到,有一起专利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公司有利,且日本东丽尚未提出上诉;另一起专利案件的纠纷则尚未解开,不仅如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卷入其中。
此前,长阳科技招股书(申报稿)显示,日本东丽株式会社(下称“日本东丽”)于2017年5月和8月,以长阳科技侵犯其拥有的两项专利为由,将前者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犯发明专利权行为”,并索要侵权赔偿金等合计2610万元,该专利纠纷引起上交所的问询。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诉讼对于科技类公司具有较大影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记者表示,如果侵权成立,侵权方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有受制于人的风险。此前科创板申报企业晶丰明源因涉专利侵权诉讼,就被上会前突然被取消审核。
卷入专利诉讼
长阳科技主要从事反射膜、背板基膜、光学基膜及其他特种功能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产品下游对应液晶显示、光伏发电、LED照明等领域。
从业务构成看,2016年至2018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反射膜,该产品各年贡献的收入分别为3.24亿元、3.64亿元以及4.64亿元,各年的营收占比则分别为89.69%、81.64%和69.32%。
长阳科技在招股书(申报稿)中称,反射膜是公司的目前的主导产品,也是核心产品,前述产品的性能已经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但就是这项公司“引以为豪”的产品却让公司卷入了诉讼之中。
2017年5月20日,日本东丽将长阳科技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日本东丽拥有 ZL201180005983.2 号发明专利权,长阳科技生产的DJX300P 反射膜产品侵犯了前述发明专利;不到三个月后,日本东丽再次起诉长阳科技,诉称日本东丽拥有 ZL200580038463.6 号发明专利权,长阳科技生产的 DJX188、DJX225B等共计五款反射膜产品侵犯了前述发明专利。
日本东丽请求法院判令长阳科技停止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合计2610万元。
《科创板日报》记者了解到,日本东丽是长阳科技的同行,亦是竞争对手。招股书显示,在较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液晶显示器用反射膜市场基本被日本东丽等外国公司掌握,而近年来,长阳科技所生产反射膜产品则逐渐实现了进口替代。并且公司称,其核心产品反射膜的年销量已经超过了日本东丽等外国巨头。
针对日本东丽提出的诉讼请求,长阳科技也很快做出了反击,公司分别针对上述两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后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两项“发明专利权”无效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驳回日本东丽的起诉。
IPO进程影响存疑
面对判决结果,日本东丽并未服从判决,而是选择继续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诉过程中,日本东丽亦是将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将后者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长阳科技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日本东丽的诉讼请求主要为撤销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做出的第 34623 号、第 34983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进行重新审查。
日本东丽的这次上诉取到了效果。
回复函显示,对于ZL200580038463.6 号专利的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判决驳回日本东丽关于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9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诉讼请求,截至问询回复出具日,日本东丽尚未上诉;而对于ZL201180005983.2 号专利的诉讼,今年7月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34623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
不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长阳科技作为原审第三人也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终判决结果对于长阳科技是利是弊尚不可知,公司称,即使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东丽株式会社(日本东丽)胜诉,东丽株式会社还需向人民法院就侵犯发明专利权案起诉公司,公司是否被认定侵权尚需受诉法院进行实质审理后方能确定。
长阳科技称,涉诉产品对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小,另外公司的实控人金亚东还承诺,如公司因该等事宜被要求承担赔偿,金亚东将全额承担全部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相比于营收可能受到的影响,更应该关注的是,此次涉诉事项对于公司上市进程的影响。
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专利、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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