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讯 杨倩 7月30日,*ST华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 03 民初 154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
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原告华夏人寿诉被告华业资本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法院已于 2019 年 3 月4 立案后,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华夏人寿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投资本金 8000 万元及利息 576 万元;
2、被告华业资本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华夏人寿逾期支付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投资本金及利息的利息损失(以本判决第一项的投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7.2%计算);
3、驳回原告华夏人寿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479,662 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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