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0日讯 日前,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该管理办法对资助对象、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申报要求等做了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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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明确,资助年度原则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符合规定的知识产权费用可以申请当年的资助。资金资助对象为四川省境内单位(以注册地为准)和个人(以身份证为证),有多个知识产权权利人时,有协议的以协议约定的代表人为准,无协议的以第一个权利人为准。
管理办法指出,对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以及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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