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工作的通知 》,自查对象为截至2019年6月30日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且注册地位于北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时间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
从自查内容来看,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进行全面自查梳理。重点核查下列内容:私募机构在宣传推介、资金募集、投资管理等业务环节是否合规;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否完善;是否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等。
自查文件报送方面,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19年8月3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报送自查文件。对于未在期限内提交自查文件的私募机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会商中国基金业协会分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及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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