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 张文章) 12月7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4起百货超市违规经营案。永辉超市等4家百货超市因销售不合格食品受到相应的处罚,其中,永辉超市福州鼓楼分公司被罚款60000元,诚达黎明百货东街店被罚款65000元。
经查,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分公司于2018年05月25日购入120千克明虾。同日,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受原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明虾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上述项目经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仍为不合格。因永辉超市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批涉案明虾的具体供货方,11月23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及第126条的相关规定,责令永辉超市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30.4元;处罚款60000元整。
2018年5月23日,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受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福州诚达黎明百货有限公司东街分公司经营的虾仁春卷(生产商:诏安县安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虾仁春卷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批次虾仁春卷(300g/包)有效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能充分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义务。11月22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该百货公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129.96元;没收剩余批次不合格食品虾仁春卷5包;处罚款65000元整。
闽侯县鸿尾大吉园超市经营的“黄豆芽”和“西芹”农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11月23日,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予以该超市处罚50000元。
福建利家超市有限公司闽侯县祥谦分公司向“福州惠购达配送有限公司”采购的菠菜经查验,结果是氟虫腈超标。因该超市在“采、购、销”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能够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且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超市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1月23日,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超市免予处罚,抽验不合格的菠菜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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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傅云鹏)